廣州宣判一起偽造1500餘萬元假幣案
新華網廣州12月15日電(記者毛一竹)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陳銀子等人偽造1595.8萬元假幣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偽造貨幣罪判處陳銀子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30萬元;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馬志華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3萬元;以犯運輸假幣罪判處劉明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2萬元;另一名罪犯李癸巳以犯運輸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處罰金2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銀子夥同“老頭”“老蘇”密謀偽造貨幣。2008年下半年,陳銀子等經人介紹,以印刷六合彩馬報為名,從馬志華、馬堯星處租賃廠房。陳銀子負責將原材料送到工廠,並將印好的假幣運走轉交給下家。交給下家前,陳銀子租用劉明立在增城市新塘鎮的大峯石材廠二樓房間存放假幣,並三次僱請劉明立開車去太平鎮製假工廠運輸假幣,每次付500元運費。運到大峯石材廠後,陳銀子僱請李癸巳等人搬運假幣,每次付50元至100元搬運費。
2008年11月,公安人員抓獲正在搬運假幣的陳銀子、李癸巳等人,隨後抓獲劉明立,在運輸假幣的麪包車上和大峯石材廠二樓房間繳獲面額20元的假幣43箱,共計797900張,總金額為1595.8萬元。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陳銀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偽造貨幣罪。劉明立、李癸巳在明知情況下運輸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運輸假幣罪。馬志華明知他人印刷非法出版物而為其提供場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劉明立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