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綁架兒童案衍生流行詞 國際慣例説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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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破案後不公佈沒有道理;廣東省公安廳:應第一時間公佈
“孩子接連被綁深圳校園陷恐慌”追蹤繼“俯卧撐”、“躲貓貓”等網絡名詞躥紅之後,本週末,又一個網絡名詞的新貴誕生——“國際慣例”。據媒體報道,該詞是深圳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助理、宣傳處副處長周保軍所説,他是在向深圳本地兩家媒體談為何沒有第一時間發佈綁架學生案信息時談到的。“國際慣例”一出,立即引發了各大門户網站的轉載,並引發了網友的激烈PK。而廣東省公安廳宣傳處負責人明確表示,關注公眾安全,應第一時間發佈。
警方:“國際慣例”是“誤傳”
周保軍上週六致電本報記者表示,在深圳兩家媒體刊發的對他的專訪稿件中根本就沒有“國際慣例”一説。周保軍表示,他的原話不是“國際慣例”,而説的是“綁架案件的發案信息不適宜向社會進行公佈,這也是國內外同行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做法。”
周保軍告訴記者,當晚,為了保證簡報稿件的權威性與嚴肅性,他專門到兩家報社對見報稿件進行了仔細審讀,並報送有關領導審閲。在兩家報社記者整理的初稿中,確實出現了“國際慣例”的説法,但是市公安局有關領導認為此説法不準確,因此改成了“國內外同行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做法”,次日兩家報紙的刊發稿件,也是按照修改後的刊發的。具體為何其他媒體次日轉發兩家媒體對其的專訪,將“國內外同行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做法”又改成了“國際慣例”,周保軍表示不解。
專家:及時公開才是國際慣例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認為,所謂不發佈是“國際慣例”,是“國內外同行的基本做法”的説法是在文過飾非,及時公開信息才是國際慣例。喻國明認為,如果案件發生後,為了保證人質的安全與能成功解救,不發佈可以,但是這不影響提出一些警示。這與解救人質之間並不矛盾,只要不涉及具體案情。當百姓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警示,這是警方的責任。
廣東省公安廳宣傳處處長鄧建偉表示,根據政府的有關信息發佈的規定,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事件應該及時發佈。此外,國家以及公安部也有相關重大新聞的發佈規定。鄧建偉説,對由於未及時公佈引發的社會恐慌,深圳市公安局宣傳處目前也正在補救,省公安廳宣傳處也將會與深圳市公安局宣傳處再研判一下,討論討論。
網友:破案後不公佈沒有道理
對於破了案仍然不公佈,網友提出了強烈質疑。一位網友表示,如果是個別案件,保密無可厚非,但發生了多起,而且社會上已充斥着小道消息的時候,公安機關就應該對社會發出警示信息,同時澄清流言,這才是對民眾負責任的做法。
一位網友表示,公眾質疑的是為何在多次發生同類案件並且結案後不及時向公眾警示,好讓大家做好防範,並且應該做好警力部署,如今是直到媒體披露才解釋是“國際慣例”,而接連發生的綁架案件,不正説明隱瞞信息的惡果嗎?另有網友認為,警方想破案沒錯,但不公佈情況就等於讓不知情的市民面臨風險而毫無察覺。
香港經驗
通過發佈使公眾保持警惕
前日,香港某公共媒體機構一名記者介紹説,目前香港的多家紙媒和電視媒體都對深圳校園綁架案進行了報道。事實上,在香港也曾發生過一些綁架案,比如上世紀末張子強綁架香港頂級富豪獲取鉅額贖金。數年前香港前市政局主席梁定邦險遭綁架,最後綁架者落網被判刑,媒體也進行了廣泛的報道。
該名不願具名的香港記者介紹,香港的綁架案,警方一般都會公佈。公佈的信息包括事主年齡、犯人作案經過等。警方在公佈這些信息時會“有選擇性”,這主要是考慮到事主的意願,尊重個人的隱私。而且除了被綁架者自行公開資料外,一般都是警方破案之後才會透露詳情。
有人擔心綁架案的公佈會引起公眾恐慌,該記者表示,香港警方正是通過對犯人作案經過的介紹,使公眾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