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規定討薪可申請法院“支付令”維權
年關將至,為幫助勞動者追討欠薪。昨日,記者從勞動保障部門獲悉,當職工遭遇討薪難時可通過法院討薪支付令維護權益。
今年10月,省會某企業職工王明因公司經濟效益下滑被辭退。按照雙方書面協議,原公司應在倆月內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多次討要無果後,王明12月份向金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調解,王明持勞動部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討薪支付令,僅在10日內就拿到了補償金。
市勞動仲裁部門統計顯示,年關將至,有關勞動者申請追討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爭議案件不斷增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部門提醒勞動者: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用人單位在調解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按照規定,申請“支付令”時,債權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發佈“支付令”的申請,無需起訴;人民法院對於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無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只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明確、合法簡化訴訟程序。自勞動者提出討薪申請之日起算,如法院審查通過發出“支付令”,且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情況下最短10天左右債權人就能討回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