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制統一行政處罰辦法解困
舊法老掉牙 新法不合身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一直陷尷尬
國土資源部組建已有11年,但是,截至今日,一個部裏仍有兩部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一直陷於尷尬。
由於沒有一部統一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各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實際上是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來實施行政處罰,但是,這個上位法畢竟不是為國土資源部專門量身定做,規定的程序比較原則,沒有規定發現、核查、制止、立案、審理等環節,也沒有明確每個處罰環節如何操作,各地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做法不一,同時,地方在具體適用時會產生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做法。因此,導致了一些地方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因為程序違法而陷於敗訴境地。
而新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已經出爐,國土資源部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不統一導致執法亂
國土資源部是1998年由原地礦部和國家土地局兩部門組建而成。地礦部和國家土地局的牌子沒有了,但是兩部門分別在1993年7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發佈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卻仍在國土資源部施行。
“兩個辦法的一些內容與現行法律不相符。”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主要負責人今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告訴記者,兩個辦法是在行政處罰法以及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之前出台,一些內容如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程序、查封、對土地侵權行為的處理等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相符,有的甚至相牴觸、相沖突,造成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難以把握。
“隨着形勢的發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面臨着‘執法難、法難執、難執法’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説,事實上,當前,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出現的行政處罰程序不規範,部、省、市、縣四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權限劃分不合理,調查缺乏手段、執行難以到位、結案沒有標準、行政處罰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兩個辦法都不能提供解決這些執法突出問題的法定依據。同時國土資源執法實踐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也不能上升到制度層面。
1998年國土資源部組建以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陸續成立,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轉為現在統一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因此,“各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實際上已經摒棄了這兩個辦法,轉而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來實施行政處罰。”執法監察局這位主要負責人告訴記者,就是執行行政處罰法也讓地方遇到了困惑:由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比較原則,沒有規定發現、核查、制止、立案、審理等環節,也沒有明確每個處罰環節如何操作,各地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做法不一,同時,地方在具體適用時會產生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做法。
行政處罰標準尺度有望釐清
本着開門立法原則,國土資源部起草了徵求意見稿。對於這個八章九十二條的徵求意見稿,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這位主要負責人給出的定位是“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範圍內,有限地解決當前國土資源執法中的突出問題。”
這位負責人將當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類型作了梳理,他認為,大致有四類,一是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二是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案件;三是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四是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了一些案件可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外,其他黨政紀處分案件只能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作出,刑事責任案件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非法批准的案件只能由有權部門處理。”這位負責人説,儘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對這些案件進行處理,但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有權進行調查,發現需要追究上述責任時,可以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據他介紹,徵求意見稿在處罰程序規定上也有新的設計和思考,“比如,徵求意見稿中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聽證程序。”這位負責人説,由於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以往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很少適用簡易程序,但是,在徵求意見稿中就規定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關於聽證程序,這位負責人表示,與《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相銜接,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責令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3日內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聽證結束後,聽證機構應當出具聽證意見。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正式發佈以前,國土資源部仍然期望公眾充分發表意見。(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