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陽宗海砷污染續:涉案企業狀告縣政府被駁回
作者:朱稳坦

2008年9月錦業公司外。記者 康平 攝
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後,澄江縣相關部門下令關閉了被指為“污染黑手”的錦業公司,為此,錦業公司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澄江縣政府“收回成命”!昨天,玉溪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駁回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這意味着,錦業公司將難逃關門厄運。這是玉溪市中院環保庭成立後,審理的玉溪市首例環保行政訴訟案。
今年2月,澄江縣政府責令關閉錦業公司
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爆發後,2008年9月13日,雲南省環保局向玉溪市環保局下發文件,認為錦業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了重大水污染事件,要求玉溪市環保局報請玉溪市政府批准,責令其關閉並處罰款。
玉溪市環保局報經玉溪市政府審查後,2008年9月15日,玉溪市政府下發文件,要求澄江縣政府於2008年9月16日前對錦業公司依法實施關閉。9月16日,澄江縣政府向錦業公司下發了《澄江縣人民政府對錦業公司依法實施關閉的通知》。11月21日,澄江縣政府向錦業公司送達了《澄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公開舉行了聽證會後,今年2月3日,澄江縣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關閉錦業公司。
今年8月,經澄江縣法院、玉溪市中院兩審,法院對陽宗海砷污染案作出終審判決:錦業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1600萬元;公司董事長李大宏被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公司總經理李耀鴻、生產部部長金大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各處罰金15萬元。
澄江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
之後,錦業公司向玉溪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澄江縣政府作出的“通知”,具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實質內容;澄江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其就同一事由作出的重複處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予以撤銷。
玉溪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澄江縣政府作出《澄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對錦業公司依法實施關閉的通知》,屬依職權針對陽宗海突發砷嚴重超標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非行政處罰決定;澄江縣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有相應證據證明、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據此,玉溪市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範興林 首席記者段曌紅(都市時報)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