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學生賣淫案被告免於刑罰 當庭表示上訴
作者:贺超

張安芬表示要上訴
[庭審直擊](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雲南“小學生賣淫案”一審有了結果!劉仕華、張安芬二人被認定容留賣淫罪成立,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至此,這個備受各界關注的事件告一段落,被關押了數月的劉仕華也可以回家和孩子團聚了。但張安芬卻在宣判之後當庭哭叫,她説她要上訴。宣判中,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一直低垂着頭<em data-scene=)
網民專家到現場
除了省內外十餘家媒體記者到庭外,一些網民、省內法學專家也趕到現場。為確保宣判現場的安全,法庭內外均有法警守衞。整個宣判中,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一直低垂着頭。
由於判決書多達42頁,法官宣讀花了1小時。
情節輕微免予刑罰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月,劉仕華就被檢查出有肺結核,因打工掙錢不夠看病,為補貼家裏的生活開支,2008年9月間,被告人張安芬與被告人劉仕華合謀,讓劉仕華的女兒劉某某從事賣淫。經劉某某同意後,張安芬與劉仕華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先後租賃了五華區王家橋村緣生緣網吧旁的小巷中段出租房一樓1-5房間、王家橋村273號一樓靠樓梯第一間、王家橋村270號附2號一樓左邊房間及中間房間共四間出租房,容留劉某某從事賣淫活動。
2008年11月27日,劉某某與趙某某在王家橋村270號附2號一樓左邊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時被公安機關查獲。2008年12月7日,劉某某與幸某某在王家橋村270號附2號一樓中間房間發生賣淫嫖娼後,幸某某因不付嫖資被劉仕華、楊某某等人毆打,劉某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自己被幸某某搶劫。
2009年3月16日,劉某某與王某某談好嫖資,帶他到位於王家橋村270號附2號的住處後因被巡防人員發現,張安芬、劉仕華讓劉某某與祁某某(娜娜)採取換衣服的辦法欺騙巡防人員,導致巡防人員錯抓了祁某某等人。2009年6月7日11時許,公安人員在官渡區官渡古鎮向陽院小區工地找劉仕華、張安芬瞭解事件的真實經過,後二人配合民警到公安機關調查2009年3月16日王家橋派出所民警查處賣淫案件的相關情況時,劉仕華主動向民警陳述了其夥同張安芬容留女兒劉某某賣淫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容留婦女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安芬、劉仕華犯容留賣淫罪,免予刑事處罰。
張安芬:“我要上訴”
宣判後,劉仕華沒有發表意見。但張安芬在法警準備將其押解出法庭時,哭着説:“他們在説謊,事情不是我做的,女兒賣淫不是我指使的。”在法警安慰下,最終張安芬情緒才有所緩解。張安芬説:“判我有罪,我就要上訴。”
張安芬的辯護律師許興華表示,此案目前還沒有考慮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