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陽縣原縣長受賄濫用職權被判刑11年半
新華網温州12月20日電(記者張和平)浙江省洞頭縣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對平陽縣原縣長黃安波當庭作出判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8年,黃安波在歷任平陽縣委常委、紀委書記,平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4.32萬元。
檢察機關並指控,2002年以來,平陽縣某房開公司建造華廈大樓,房開公司擬將地下室69個停車位用於銷售。按照相關規定,若銷售該地下室停車位應補交土地出讓金443.1248萬元。為此,2007年春節後,該公司董事長黃某分別送給黃安波及分管的原副縣長徐定錦(已判)各10萬元。2007年9月5日,黃安波濫用職權,違規簽署“同意”,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443.1248萬元。
黃安波對檢察機關起訴他的受賄事實全部翻供並作辯解。法庭經過調查並經合議庭合議,認為所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有關聯性。黃安波利用職務便利,十多次收受他人錢財7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在濫用職權罪名上,黃安波對起訴書中指控他導致440多萬元國家經濟損失的金額提出異議。他認為自己沒有超出正常職務範圍,土地出讓金減免是歷史遺留問題。法庭經過調查及合議庭合議,認為黃安波的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但是地下69個停車位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440多萬元依據不足,總金額應在20萬元以上。
據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安波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黃安波退贓的74萬餘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