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安判決怪現象:結案後被告竟成“查無此人”

[騎車出行無端遭遇車禍 生效判決歷時兩年無法執行](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2009年12月8日,河北省成安縣北街村的秦女士先後三次接到成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打來的電話,告知秦女士“秦女士在2004年底因交通事故向成安縣人民法院起訴的要求事故主要責任人申某給予經濟賠償的案件,雖然於2005年2月經成安縣人民法院判決勝訴,但判決卻無法執行,當地執行法院已將該執行卷宗經過邯鄲市中院執行局依照程序退回成安縣法院執行局。而無法執行的原因竟然是判決書上載明的被執行人申某住址經過執行法院和當地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後竟然是查無此人。”<em data-scene=)
2004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許,家住河北省成安縣北街的秦女士騎着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市場路自東向南轉彎時,被一輛在青雲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車牌號為冀D33496的夏利車當場撞倒受傷,電動自行車被撞的嚴重損壞。
經當地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小轎車的駕駛員邯鄲肥鄉縣的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秦女士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次事故,秦女士在成安縣醫院住院治療10天,造成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以及電動自行車損毀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5000餘元。
由於被告不能自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原告將其起訴至成安縣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7日,成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申某在判決生效5日內向秦女士支付各項賠償款共計2623元,同時承擔210元的訴訟費用。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當法院判決生效後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了強制執行。
可讓秦女士出乎意料的是,本以為很快就能拿到的賠償款竟然在近二年的時間裏都沒能在成安縣法院拿到執行款。無奈之下,秦女士只好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提級執行,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以(2006)邯市執指字第198號指令函,依據成安縣法院提供的被告申某户籍信息指令其户籍所在地的肥鄉縣人民法院予以執行。這一等便又是一年。
異地執行,判決中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竟“查無此人”
2007年11月15日,就秦女士申請執行肥鄉縣申某賠償款一案,負責執行的河北省肥鄉縣法院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一份退回函件。退回的理由讓所有人瞠目結舌:在(2004)成民初字第496號民事判決書中的被告也就是本案的被執行人申某 “查無此人”。此人在該判決書中登記的住址是“肥鄉縣小康堡村”,而肥鄉縣法院通過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調查後發現,在肥鄉縣小康堡村根本就沒有這個人。為此,當地派出所也出具了相關證明,證明小康堡村僅僅是轄區內的一個自然村,在當地派出所户籍網絡裏查詢根本就無此人。
既然被執行人查無此人,該案件自然也就無法執行,肥鄉縣法院也只能將案件退回給了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又將案件退回給了成安縣人民法院,導致此案成為了一起至今遲遲無法執行的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