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女被強姦案 檢方認為法律錯誤量刑輕提抗訴
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在聚源賓館被強姦,26歲的被告人徐建隨後被(北京)豐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記者昨天獲悉,因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豐台檢察院已提起抗訴。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檢方的抗訴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檢方在抗訴書中稱,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檢察院以其觸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提起公訴,認定徐建屬於強姦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而一審判決對於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事實予以了確認,但引用了《刑法》236條第1款進行判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記者查閲我國《刑法》瞭解到,第236條第3款第3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據236條第1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屬於強姦罪的情節加重,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理由二
自首條款適用不當
檢方的另一抗訴理由是徐建的自首情節並不能使其獲得減輕處罰。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訪人員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間內強姦李蕊蕊,而李蕊蕊系邊緣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發案時性防衞能力減低;並且這一強姦行為被當時在屋內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後徐建鎖門離去,屋內多人破門而出,與李蕊蕊共同報案後又接受了媒體採訪。此案一度引起過社會關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過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
檢方稱,公訴機關雖然對於徐建的自首情節予以認定,但不建議法庭對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對徐建予以了減輕處罰,因而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進行量刑。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於自首條款的運用脱離了全案的基本事實和情節,適用不當,因而對於徐建的判罰屬於量刑畸輕。綜合全案的過程及社會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節不能予以減輕處罰。
昨天,記者聯繫到李蕊蕊的代理律師張荊。她告訴記者,因認為一審判決確認的賠償數額有誤,李蕊蕊已委託她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市二中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她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只部分支持了李蕊蕊的直接物質損失2003.9元,而對其心理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各5萬元的請求分文未支持,應屬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