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南京醉駕司機被判無期可能成司法慣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造成5死4傷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聽到宣判結果後,張明寶失聲哭泣,並連聲對受害者家屬説:“我對不起你們!我對不起你們!”受害者家屬當場情緒失控,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
今年6月30日晚,南京某建築工程承包人張明寶醉酒後駕駛別克轎車回家,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死4傷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有一名孕婦。
這一惡性醉酒駕車案件在社會上形成巨大反響。此案一審判決有兩大焦點。
焦點一:為什麼判無期徒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文康在案件宣判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法院查明事實,張明寶在肇事當天中午和晚上均自主喝酒,血液酒精含量達381.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狀態,作為成年人,對醉酒駕車的危害性應當知曉,尤其在肇事後繼續衝撞,説明其主觀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放任態度,因此被“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歸罪。
吳文康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重罪,張明寶在案發後如實供認,認罪態度較好,事後積極進行民事賠償,有悔罪表現。由於張明寶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的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低,可酌情從輕處罰。
焦點二:與川廣兩案有何異同
今年9月終審判決的另外兩起轟動全國的醉酒駕車案:廣東“黎景全案”和四川“孫偉銘案”,被告人也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明寶案的判決與這兩起案件有何異同?
吳文康説,雖然張明寶案與這兩起案件判決結果一致,案件之間有可比性,但具體情形有差別,不能簡單類比。南京市中院對張明寶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是對廣東和四川兩起醉駕案的簡單對照。“張明寶案造成5死4傷,後果極其嚴重,另外兩件案子有各自的從重情節,孫偉銘是多次交通違法並且逃逸繼續駕車肇事;黎景全肇事後車輪被卡住後仍然不聽勸阻繼續衝撞致人死亡。”吳文康説,案件的具體決定要綜合考慮案件性質和危害情節。行為的危害後果不是被告刑罰的唯一依據。張明寶案的判決是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多種情況,慎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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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將死刑政策濃縮為少殺慎殺不準確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部分對網民意見建議的答覆情況。關於“少殺慎殺”的問題,最高法的答覆稱,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是黨和國家確定的當前適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將其濃縮為“少殺慎殺”,不甚準確。答覆指出,最高法《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定的要求,要求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另外,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央視評論員:可能成為一個司法慣例
央視評論員王志安在新聞頻道的10點新聞中評論道:我覺得這一起案件,在審判的過程中,可能很多公眾都在關心,張明寶會不會被判死刑,因為張明寶從情節上來講,他比此前的孫偉銘要嚴重得多,從死亡的人數來説,他造成5死4傷。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酒後駕駛這種行為跟一般意義上的主觀惡意行為,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還是有一些區別的,畢竟他是一種放任自己的過度自信行為,是一種間接故意,所以我覺得從這個角度來講,這個量刑的標準還是恰當的。
張明寶案有可能成為一個新的標誌性案件,他被判無期徒刑,可能意味着在我們國家,以這種方式,就是醉駕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判處無期徒刑,可能就會成為一個司法慣例。(據新華社、央視新聞頻道、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