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

[精神損害索賠明確標準](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從醫療損害到交通事故,從高空墜物到產品質量損害,從網絡誹謗到環境污染……面對發生在身邊的侵權行為,人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明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使許多曾經為之困惑的人們有了一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動指南”,可以從中尋找答案。<em data-scene=)
條文: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明確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金額、計算辦法等。
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泄露患者病歷醫院擔責
條文: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以上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要求查閲、複製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如果醫院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