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再推惠民政策提高城鄉居民低保標準
中新網成都12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成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第48次新聞發佈會獲悉,繼醫療保險費用將實現全域成都結算之後,成都市又一惠民政策將全面推開。成都市決定從今年12月起,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成都市一直重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今年年初舉行的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葛紅林市長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了“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城鄉低保待遇水平”的要求。依據《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物價指數變動而作相應調整,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的規定,成都市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2007年進行調整的,今年也應作相應調整。這次提標實施後,我市城市低保標準與成都的經濟發展水平基本相適應。
這次提標從2009年12月起執行。具體標準額度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五城區及高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餘區(市)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於190元提高到不低於245元;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温江區、雙流縣、郫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於1500元提高到不低於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於1300元提高到不低於1720元。
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補助水平妥善安排好當前困難羣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和《關於提高城鄉低保對象補助水平的通知》文件要求,2008年起,成都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別執行每人每月30元、每人每月20元臨時性補助金,此次提高標準後不再發放。
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陳翔軍表示,通過提高標準,一方面大幅提高了現有低保對象的補助水平;另一方面將有部分困難羣眾納入城鄉低保,從而惠及更多困難羣眾。再有將中央兩次提高城市低保對象補助水平30元、農村低保對象補助水平20元的臨時性補助金全部固化為低保標準的一部分,也將惠及現有的城鄉低保對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