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擔事故全責
□記者高紅日
本報濟南12月27日訊 27日,記者從省交警部門獲悉,《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下月起實施。《規則》在交通事故認定方面對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細化,比如交管部門對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做出定性分析後,還應根據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做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規則》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縮小了執法民警對事故責任的自由裁量權。
《規則》規定,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特徵,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
《規則》對事故責任的量化還體現在嚴重過錯與一般過錯的數量對比上。如果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如果存在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的,如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如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倘若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規則》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則,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棄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此外,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按照推定原則也要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