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輕軌工地大火續:3名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長春12月29日電 (吳兆飛 程澤)12月29日下午,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召開新聞發佈會,向新聞媒體通報了“12·28”輕軌工地火災的調查和處理情況,3名引發此次火災的責任人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12月28日16時17分,長春公安消防支隊調度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位於衞星路與臨河街交匯處的輕軌三期工程在建高架橋發生火災。指揮中心立即調派浦東路中隊6台消防車火速到達現場。同時,指揮中心通知支隊全勤指揮部全體人員趕赴火災現場。
浦東路中隊到達現場後,指揮人員立即告知工地負責人切斷電源,並與電力部門取得聯繫。經過火場勘查,立即部署力量進行火災撲救。支隊指揮中心隨後又調集15台消防車趕赴現場。17時左右,火勢得到有效控制。
據瞭解,該輕軌三期工程在建高架橋高約16米,寬約17米,過火橋樑長度約90米,高架橋上敷設的是防寒棉被(兩面帆布中間為氈子和塑料布)和支撐木方。
通過對火災現場勘查及對相關人員調查詢問,證實火災原因為違章焊接,電焊融珠引燃保温棉被導致火災,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正在核定。據調查,28日下午,起火部位施工段施工隊長顧某安排工人盧某、方某對起火部位的橋樑北端交匯墩處進行綁筋和焊接,由盧某操作,方某配合,共對3根橫樑6個焊點進行焊接。當兩人焊接到第6個焊點時,在旁看護的另外2名工人發現焊點下方的防寒棉被冒煙起火,在4名工人用滅火器撲救無效的情況下,盧某扛起電焊機和焊槍跑到橋下回到工棚。
經調查,工人盧某、方某均無焊工證,施工隊長顧某在明知2人無焊工證的情況下,仍安排2人進行焊接操作,致使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之有關規定,對顧某、盧某、方某3人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另據介紹,截止到12月29日,本月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共撲救各類火災368起,其中市內224起,外縣144起,與去年同期相比,火災起數大幅下降;成功處置搶險救援64起,其中市區內處置49起,外縣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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