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0年起井下勞動者簽約不得少於3年
作者:朱稳坦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是:2010年起用人單位必須與井下勞動者訂立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培訓時間不少於120個小時。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張健指出,《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將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規定;要求企業結合自身經濟效益情況,根據山西省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協商,制定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在幫扶企業應對危機上有了新的創造,規定了勞動合同協商中止情形;在承認雙重勞動關係上有了新的突破,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同時,該《條例》在特殊人羣勞動保護上也有新亮點,對於使用退休人員以及勤工助學學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記者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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