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無罪被關百天 檢察院稱依法不應獲賠(圖)

張尚強無罪被關211天申請國家補償被拒**的消息經本報報道後引起各界關注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昨日召開新聞通報會就該案作了説明
案情回顧
一名四川籍到深務工者張尚強在為鄰里吵架作調解時,被認作為夥同敲詐方實施敲詐勒索,遂被拘留並批捕,在看守所被關押211天后,因患多種疾病被取保候審。
事後,檢察機關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無罪被關211天 該否申請國家賠償?》
新聞追蹤
無罪被關211天的張尚強的遭遇經本報報道後(詳見廣州日報2009年12月28日A10廣東新聞版),包括各門户網站在內的百餘家網站予以轉載,東方時空欄目組也找到了當事人張尚強,準備採訪他。
昨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主動召開新聞通報會,就張尚強案向媒體作了通報説明。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郭世釗表示,張尚強屬於有違法行為,但不足以判決的情況,根據國家賠償法,確實不符合國家賠償的範疇,但鑑於其個人病情危重和家庭也遭遇不幸,該院在此前先後九次接受其上訪的同時,也一直在積極幫其向有關部門申請救助,但張尚強始終不接受。
張尚強昨日下午也告訴記者,南山區檢察院王晉閩檢察長也接訪了他,但他堅持認為自己無罪,理應得到國家賠償,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
檢察院回應——
引導張合法合理解決問題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郭世釗介紹,南山區檢察院於2009年11月19日受理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後,截至12月22日先後九次接訪張尚強,其中主動約訪三次,反覆耐心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鑑於其屬於法定的國家不賠償情形且生活困難,嘗試通過為其申請救助的方式給予其合情合理的幫助。張尚強表示不接受,堅持國家賠償、誤工費、醫療費等六項賠償請求。
該院將此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和南山區委政法委。此後,張尚強多次向南山區信訪局、南山區委政法委和深圳市檢察院上訪。
該院曾於2009年12月14日向張尚強送達《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通知其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但張尚強拒絕簽收。南山檢察院控申科李科長表示,在接訪張尚強時,檢察院要求張尚強出具提出賠償請求的依據,但他一直未能提供。
對於張尚強的病情,李科長表示,看守所出具的説明指出,從張尚強開始全身水腫開始,看守所也已先後花費1.8萬餘元為其支付醫治的費用。
郭世釗表示南山檢察院會進一步做好張尚強的工作,加強溝通,積極引導張尚強合法合理地解決問題。同時,該院也將該情況及時向上級機關進行了彙報。
張尚強——
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張尚強對自己能否順利拿到國家賠償心裏依然沒底。
昨日,南山區檢察院的王晉閩檢察長接訪了張尚強。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會談,張尚強仍未和檢察院達成一致意見。檢察院堅持認為其行為不符合國家賠償的範圍;而張尚強更是下了決心,自己沒有犯罪,理應得到國家賠償。“儘管現在連做勞動能力鑑定的錢都沒有,但我仍不能接受信訪救濟款,只有拿到國家賠償才能證明我的清白。”張尚強表示。
代理律師:張尚強行為不構成犯罪應獲賠償
昨日,張尚強的代理律師徐德軍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表示,他28日剛接手該案,尚未取得該案的卷宗材料,但根據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的認定,初步認為張尚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進行國家賠償。據他分析,南山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提出“本院認為,張尚強在本案中屬中間調解人,未與毛蔣軍進行非法佔有的合謀,其行為屬於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也未對毛蔣軍的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張尚強是應受害人請求從中調解糾紛並未與毛蔣軍進行非法佔有的合謀,因此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具備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張尚強的行為屬於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也未對毛蔣軍的行為提供幫助。在客觀上張尚強未實施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檢察院: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未達到犯罪要求
據南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相關辦案人員介紹,批捕時無論是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顯示張尚強有涉嫌夥同他人敲詐勒索犯罪的故意。提審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筆錄沒有細節,於是兩次退查。
在審查起訴階段,李某蓮完全推翻之前的證言,稱銷案是她自願的,也承認是她讓張尚強參與調解的。同案兩名嫌疑人也均改口稱張尚強是中間調解人。
這一重要證據發生變化,所以檢察機關儘管認定其有犯罪事實,但考慮到另外兩名嫌疑人及時歸還了價值約2000元的三台電腦主機,事實上未索取到財物,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所以最後整個案件均以不起訴結案。
“從打擊犯罪的角度,當時的證據足夠批捕張尚強,但逮捕階段和起訴階段對證據的要求不一致,在批捕後證據又發生了變化,所以我們認定張尚強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未達到犯罪要求。”郭世釗表示。
檢察院:可通過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要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檢察院申請,而賠償義務機關同時又是辦案機關。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角色讓賠償申請人有後顧之憂,擔心因申請國家賠償而導致案件翻案,從而放棄國家賠償。
對此,南山檢察院控申科李科長表示,辦案部門和負責國家賠償的部門是兩個獨立的部門,負責國家賠償的部門屬於檢察系統內部的監督機構,如果申請人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以通過上一級機關(本案中為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通過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為賠償決定(本案中為深圳市中級法院)。
深圳大學法學院吳學斌副教授表示:“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分有絕對不訴、相對不訴和存疑不訴,根據檢察院出具的決定書內容,張尚強屬絕對不訴的情形,對於絕對不訴,肯定要給予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