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規定高職院校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
據瞭解,新辦法對高職院校設置“門檻”進行了嚴格規定,設置高等職業學校,生均佔地面積應當達到59平方米以上,建校初期的校園佔地面積不低於300畝等。
在師資方面,要求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總數不少於100人。民辦高等職業學校校(院)長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
新辦法規定,高等職業學校實行一校一名制,稱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者“職業學院”,並根據學校所在地、隸屬關係、學科門類等特點,在“職業技術學院”或者“職業學院”前冠以適當限定詞。但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此外,高職院校籌建期限應不少於1年。
懲處:四種違規行為將停止招生
依照新辦法規定,高職學校有四種情況將終止辦學行為: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民辦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户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學校存在以上四種行為,將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