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熙蕾朱孝天同居 台媒主管遭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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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12月29日消息 兩年前台灣的《壹週刊》拍攝藝人林熙蕾和朱孝天共處一室的照片。因此林熙蕾控告其“妨害秘密”。法院一審判社長裴偉等3人無罪,“高等法院”二審29日宣判,改判副總編輯宋筱玲、影總監吳忠維有期徒刑4個月。
據台灣“今日新聞”報道,2007年7月,壹週刊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為題報道“天、蕾”兩人在台北市大直基湖路的豪宅同居。這間房子價值超過3000萬元,登記在林熙蕾的名下。600萬元自備款由朱孝天支付。
當時《壹週刊》刊登的照片顯示,朱孝天和林熙蕾穿着藍色情侶裝,一同拉開米色窗簾站在窗邊探頭向外看。法院判決書指出,《壹週刊》由宋筱玲指派吳忠維,以數碼相機錄製林熙蕾和朱孝天在住處窗邊的影片並從中截取靜態畫面刊登。
林熙蕾據此控告《壹週刊》“妨害秘密”。地方法院一審時《壹週刊》稱朱孝天和林熙蕾被拍時是自行拉開窗簾,朱孝天還把頭探出窗户,是“自願將足以保護隱私的設備除去”。而攝影是在兩人住處附近公園裏拍得。在公開場合拍攝並無“妨害秘密”的問題。
一審合議庭指出,當時馬路上的人只要抬頭能清楚看見兩人,因此兩人在窗邊不屬於非公開活動,判處裴偉、宋筱玲和吳忠維無罪。
檢方提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仍維持裴偉無罪。但宋筱玲和吳忠維無故以照相、錄影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進行販賣,因此處宋吳二人有期徒刑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