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0年2月1日起實施民族團結教育條例
作者:贺超
據新華社烏魯木齊12月30日電 (記者曹志恆)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將於2010年2月1日起實施。這個條例將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和日常化管理軌道,是我國首部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地方性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起草工作始於2008年8月,形成初稿後印發新疆有關廳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等40多家單位和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徵求意見,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修改後,2009年12月29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針對境內外“三股勢力”不斷製造民族矛盾、挑撥民族關係的破壞行為,從維護各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祖國統一的現實需要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肖開提·依明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於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民族團結教育的社會責任、原則和相關法律責任。
記者瞭解到,條例對新疆民族團結教育的原則、機構職責、內容與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條例規定,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公民的神聖職責和光榮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佈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製作、發佈或者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行為。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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