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綱:作為制度的文化
中國的經濟學家正在越來越深入地研究傳統習慣、文化、道德觀念等等在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最近讀到吳敬璉、劉吉瑞的專著《論競爭性的市場體制》,在對我們經濟改革問題進行全面、深入分析當中,專闢一章,論述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與觀念更新的關係,論述了在改革過程中文化價值觀念更新的重要性,並特別分析了中國的儒家文化傳統與現代市場經濟的關係,對馬克斯•韋伯在上個世紀提出的認為儒家文化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韋伯命題”進行了分析和批評。又讀到了孔涇源的論文《論中國經濟中非正式約束的作用》,對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論、集權主義、等級均衡等等在市場取向的改革中所起的正負兩方面的效應,進行了系統的分析。這些論著都極富啓發性,在體制改革理論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代經濟學對於文化傳統、習慣、道德、意識形態等等的重視可以説是越來越明確、越來越“自覺”,直到現在把這些原來被當作經濟體系“外部條件”的東西,都歸為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稱作“非正式的”或“無形的”制度,而把法律、規章、組織等等稱作“正式的”或“有形的”制度。這種“一般化”的作法,倒不是因為經濟學家試圖使自己的學科更加包羅萬象,或者象某些人所説的那樣要搞什麼“泛經濟學”,而的的確確是因為分析來分析去,人們發現文化和道德觀念之類的東西在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法律、規章等並無二致,都符合“社會規範”或“行為約束”這樣一種對於“制度”的定義——文化、道德等等與法律、規章一樣,都是調節人際關係的一種“規則”,都是社會的對個人行為的某種約束。舉例來説,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內關於收入“平等”具有一種由習慣、傳統而構成的被多數人認可的標準。就正式的制度來説,可能沒有哪一條法律、規章説一個人不能發財,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幾倍或幾十倍,或規定發了財後必須與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會或社區內(比如説農村地區或在親戚朋友構成的人羣中),都會存在一定的關於“平等”的習慣或“道德規範”,構成了對人們“發財”或“發財之後”的行為的約束,一個村子裏,一個人發了財(首先富起來)若不與其他村民或親戚分享,便可能被視為“黑心”、“不夠朋友”、“缺德”等等,人們根據習慣或通行的道德觀念,“自然而然”並且“理直氣壯”地找上門來要求“分一杯羹”,或是個人上門來要,或是大家一起通過“地方政府”來要求捐助、攤派等等,若不能得到滿足,今後這個人便會處處受到大家的排斥、打擊,使其“什麼事都辦不成”,甚至會發生故意破壞、造成財產損失等等。在很多情況下,“發了財”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動非主動、情願不情願地按照習慣和道德所形成的“無形的”規則辦事,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這種個人收入“外部化”的無形的制度,自然會阻礙或約束着人們追求更多收入的行為。當一個人考慮到自己必須交出一部分收入與他人分享的時候,有些贏利行為可能就變得“不值得”了(就象税率太高了沒人願意多生產一樣)。無論正式的制度如何規定,實際中的經濟行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決定的經濟運行結果,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觀念”這一非正式制度所決定的。現實中起作用的“制度總和”,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一個例子是國營企業的“破產法”。這顯然是一個正式的制度,我們經過很大的努力終於使之得以在體制改革的大潮中獲得通過,以法律的形式昭示於眾。但是,在幾十年國有企業經營的過程中已經形成的“習慣”是國家對虧損企業給予補貼,貸款可以無限期賴賬,實在不行了與其他企業實行合併,而不是宣告破產、實行清算等等。結果,雖然有了“破產法”這個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們還會繼續按習慣辦事,實際中實行的仍是現在已不同於正式制度的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結果,雖然有了“破產法”,虧損企業也在不斷增多,但仍然幾乎沒有企業依法破產。
另一些例子也許能説明道德或一個社會中流行的“價值觀念”以及意識形態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所謂“價值觀念”,是指人們對於什麼是好、什麼是壞,什麼是幸福、什麼是痛苦,什麼是“值得的”、什麼是不值得的一種主觀判斷。當“無私奉獻”這樣的精神被社會普遍視為“光榮之舉”的情況下,國民經濟增長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義務勞動”創造的,同樣的增長率所需付出的勞動工資成本會較低而實際利潤率會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勞動無報酬”這一規則,但實際上人們卻會這樣做(這其實是從另一方面破壞了“按勞取酬”,雖然是從“高尚的”一面)。反之,當社會上普遍把“無私奉獻”視為“傻冒”的時候,義務勞動之類的事情就會大大減少,同樣的國民總產值中所含的工資成本自然也就會增大。
有人或許認為習慣、傳統等等至少在一點上不同於通常所説的制度,即習慣等等是人們可以“自覺”遵守的,而無需他人或社會的強制。但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而且只是在下面的意義上才是對的:傳統文化或習慣由於被社會上的多數人自覺遵守並加以維護,對於少數不想遵守它們的人來説,並不需要社會建立專門的機構來對他們進行強制,而是可以通過某種方式由社會上的其他人自動地實施這種強制。比如亞當•斯密曾經舉例説,若某種商業欺詐行為若被當地(另一個地方情況可能不同)的商界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不能被接受的(雖然可能並未違法,而只是比如説沒有充分地“講信用”),一個人一次“犯規”,可能導致所有人今後不再同他作生意,使他蒙受極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就會“自覺地”按照當地的這種道德規範行事,否則,對他來説是“不合算的”。在我們前面所舉的“吃大户”的例子中,只要這種現象被認為是“正常的”,誰想破壞這種習慣,拒絕攤派或拒絕別人來“吃大户”,其他人就可能採取種種手段來破壞他的事業或對其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使其蒙受更大的損失,結果,他就只能“認頭”,與大家分享自己的財富。“吃大户”者利用和維護“平均主義”這一習慣或觀念,是因為這一“無形的制度”對他們有好處,而“被吃”者遵從這一制度,是因為不這樣做損失可能更大。在任何情況下,一種制度之所以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一定是因為它伴隨着一套有效的“獎懲機制”,那些雖然有正式規定但卻實行不了或有效性有限的制度,一定是因為“獎懲不明”或缺乏足夠的對維法行為的監督手段(機構、人員、經費、“決心”等等),從而無法切實地實行獎勵或懲罰。
這完全不否認人們會自覺地、情願地遵守一項從某種意義上説對自己不利的制度,但這樣做的前提條件是人們真正把一種道德觀或一種理論和信仰,看成是自己應該為之獻身的東西,或者把他人的幸福也看成自己的幸福,能夠從他人的滿足中獲得自己的滿足。“子女敬養父母”的家庭制度(請注意並不是任何國家這方面的制度都是相同的),在很多情況下的確是真正自願的,而這應歸功於人們已經把“孝順”這一倫理道德看成為一種“天經地義”,或者歸功於子女切實地將父母的幸福當成自己的幸福。諾恩曾指出,意識形態或倫理道德能起到降低一種正式制度的實施成本(監督、維持等等的費用)。
許多非正式的制度都在實際中發揮着作用,決定着人們的行為,但這並不是説制度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是件無關緊要的事。這是因為,制度作為制約、規範人們行為的一種規則,使人們能夠在調整自己行為的同時,預測他人的行為,從而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扯皮以及相應的“交易成本”。非正式的制度同樣能夠使人們在一定的程度上預測到別人會怎樣行為(怎樣行為對那些人是有利的),但由於其“非正式”,人們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不確定性就必然較大一些。相反,制度越是“正式”,越是有正規的社會機構對執行制度進行監督,人們的行為就會越是符合一定的規則,越是具有“規律性”,別人就越容易對其進行預測,打起交道來也就越容易,不必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去調查、瞭解,去與之簽訂更詳細的合同,也可以減少對執行合同的監督。總之,減少“交易成本”。在當今中國,不對有關人士“給點好處”就辦不成事,可以説已經成了一項非正式的(甚至不能公開講明的)規則,但正是由於這是一項非正式的規則,在經濟活動中就有着很大的不確定性——你不知道究竟該給誰好處、給多少,不知什麼時候、什麼地方會“節外生枝”,一處沒有“打點”到而使事情辦不下去,因此要費很大的成本去四處打探,找“門子”,有時還會因“走錯了門子”而白花錢,該花的地方反倒沒有花到。如果這一切“公開化”、正式化,“正式”規定“該給哪裏、哪些人付多少好處”(這相當於“明碼標價”),可能反倒會減少成本,提高效率(當然也便於監督這些“好處費”的“去處”,但也正因如此,人們不願意公開)。一些外商想到中國來經營業務,也知道該花些“額外的成本”,最終卻因為“信息不公開”,摸不到門子、節外生枝的事太多而放棄了原來的計劃,這可以説是非正式制度下交易成本較高而阻礙經濟發展的一個典型例子。
習慣與傳統的東西,並非總是變革的對象,任何已有的文化都有其積極的成分,任何新的制度只有與一定的傳統文化相結合才能在一個社會中真正建立起來。但是,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我們的確需要更多地注意到傳統或習慣所起的阻礙作用。
今天已經成為無形制度的東西,往往是歷史上某種有形制度的“遺產”——習慣、傳統和價值觀念等等本身可能就是在過去的某種制度下形成的,而非正式的制度,即傳統、習慣、道德觀念等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會生活中會起到更加久遠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變。早期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家往往更強調製度作為一種習慣的特徵,認為制度的本質就是長期形成的習慣或傳統。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曾經説過:“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係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今天的制度,也就是當前公認的生活方式”(凡勃倫,《有閒階級論》,中譯本,商務印書館,第138—141頁),漢密爾頓指出,一種制度意味着一種思維方式或某種廣為流行的、經久不衰的行動,制度根植於人羣的習慣或風俗(漢密爾頓,《制度》,載於《社會科學大百科全書》,一九三二年劍橋版)。這就告訴我們要對於各種非正式制度的變革給予更大的注意。體制改革往往從“解放思想”開始,思想不解放任何正式的制度變革都不可能發生,而正式制度的改革並不意味着體制變革過程的結束,只有當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都轉變過來的時候,改革才會真正成功,而這往往要比一些正式規章的改變更難、需要更長的時間。前面所舉的國營企業破產難的例子,在一定程度上就説明了這一點。在計劃與市場的問題上,也是這樣。幾千年的集權主義傳統和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以及過去的某些“社會主義”的理論,給我們留下了一個相當根深蒂固的“精神遺產”,就是不相信民眾之間自利的行為和互利的交換能夠使經濟有秩序地運行,而只是相信“專家”或“精英”們的理性與智慧。我們不妨稱此為一種“精英治國論”思想。這種思想認為,一個由受過良好教育的專家組成的政府或計劃當局,第一能夠知道民眾的“物質與文化”的需求偏好,因而知道所謂的“社會福利”或“全民利益”;第二能夠根據這種被知的偏好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生產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這種思想的核心在於,民眾個人是不可依賴的;由個人自負其責、自行其事,是會出亂子的,因而是要不得的;“有政府”一定比“無政府”要好;在集中計劃體制下事情沒搞好、出了問題,不是因為體制上的弊病,而是因為“計劃不科學”,管理者“素質太差”、“政策失誤”等等,總之是因為你“笨”,只要換一個“聰明人”或“懂行的人”來搞,就可以解決問題,但總還是要集中地搞、有計劃地搞,因為只有“精英”是“有理性的”,而其他人是“無理性的”。結果,遇到什麼事,出了什麼問題,首先想到的就總是怎麼去“管住”、去加強計劃控制、去增加“審批”,而不是怎麼去因勢利導,利用市場機制去加以調節。甚至在積極推動改革的人士中間,在如何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問題上,也總是強調要自上而下、按步就班,先由專家們“精心設計”出一個周密的計劃來再搞,而不相信只要一些基本的規則有了,當事人比任何專家更知道如何根據具體的條件制定出有效率的規則。市場機制的特點正在於能使人們自願而自動地“分頭行動”(而不是“一刀切”地統一行動),充分利用各自所面臨的特殊條件去捕捉新的贏利機會;市場化的改革過程也是這樣——只有處在各種特殊條件下的當事人自己,才最知道什麼樣的體制、什麼樣的管理方法,最適合於他們的特殊條件,最知道當前怎麼改、改什麼、邁多大的步子,最適合當前的特殊情況;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創造出最適合於自己特殊情況的具體體制形式。市場化改革是一個關係到千百萬民眾切身利益的事,許多事情只能由民眾自己來完成。只有那些由民眾自己創造然後由理論家們加以總結、“上升”為理論的東西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而不是相反,先有計劃後有實踐。用計劃的辦法搞市場化改革,正説明我們頭腦中習慣了的計劃思維方式是多麼的根深蒂固。
一切歷史的積澱都會在今天起着這樣或那樣的作用。正是因為現在社會中有形無形、正式非正式的約束,使我們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必然地會使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文化羣體的改革道路以及改革過程中所必須經歷的種種“中間形式”以至最終形成的經濟社會制度本身呈現出自己的特點,因為既然你不擺脱掉這些約束,你也就不得不暫時“遷就”這些約束,那種不正視現實、硬要“強扭生瓜”、希望“一口吃個胖子”的做法,不僅不能成功,還往往適得其反。但是,暫時的合理性不等於永久的合理性。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的問題是:不管現存的東西曆史多麼悠久、多麼根深蒂固、改起來多麼困難、需要多麼漫長的過程,一切落後的、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東西都遲早將被歷史所淘汰(好的東西,不妨礙經濟效率或有利於經濟效率提高的東西自然也會以新的形式“適者生存”,不必擔憂)。我們現在“遷就”一些習慣的東西,只是為了在當前減少改革的成本和阻力,為了今後更順利地將其改掉,而不是為了將它們永久地保存或將其“固化”起來,就像我們對某些既得利益的維持甚至是“贖買”只是為了最終取消既得利益一樣。對於那些妨礙經濟發展的東西,只存在“暫時改不掉”的問題,而不存在是否要改掉的問題。強調文化、習慣、傳統的重要性是對的,有利於我們克服那種不顧現實條件的“急躁病”。體制變革理論也正越來越將這些因素引入理論分析。但若把文化、習慣、傳統的重要性作為論證傳統體制或變相的傳統體制的合理性的一種依據,一味地強調我們是如何地特殊,從中引伸出應該永久保留或以某種形式“固化”舊體制的結論,我們就永遠不會擺脱落後的狀態。傳統文化中那些有生命力的東西,一定是在新的條件下與新的文化相結合之後以新的形式“再生”出來的,而不是我們人為地保留下來的。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中,對於不同的文化與傳統,同樣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物競天擇”,能夠適應變化了的科學技術和生產方式的文化“基因”,會在新的條件下生存與發展,而那些過時的、落後的、腐朽的東西,雖然在其消亡之前,還會阻礙着新制度的成長,但在未來社會的“特色”當中,卻絕不會有它們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