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台灣遭10大歧視 地位不及外國配偶
作者:范凌志
環球網13日消息,針對大陸配偶受到的種種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台“監察院”日前完成陸配權益“總體檢”,發現情況非常嚴重,陸配在台灣遭受了十大歧視,受到不公平待遇。
據台灣《旺報》報道,近年兩岸關係進展神速,朝向良性互動發展,往來交流營造出空前的善意氣氛。然而身為“台灣媳婦”甚至是“台灣之子”生母的大陸配偶,在台灣卻仍然四處遭到歧視,受到不公平待遇;台當局對其權益改善的步伐依然很慢,深層的敵視心態未能完全根除。
深層敵意未消
台“監院”調查當局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不公平待遇包括:
1、 陸配結婚6年後才能取得“國民身份證”,外配只需4年;
2、 陸配申請入境需面談,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籍外配雖亦需面談,但其它國家籍外配免面談;
3、 陸配長期居留每年限額1萬5000人,外配無此規定;
4、 陸配申請居留、定居需有保證人,外配免保證人;
5、 台籍配偶若有子女,就不許收養大陸配偶前婚(或未婚)子女,收養外國人則無此限制。
6、 陸配設籍後滿10年始能擔任公職,相對地,外配歸化後即可擔任11職等(含)以下公職,12職等(含)以上才需等10年後;
7、 陸配高等學歷不被承認,不利其就業,外配無此問題;
8、 陸配犯任何輕罪均可能被迫離境,外配僅在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屬故意犯罪者,才會遭廢止居留許可之處分;
9、 陸配取得不動產之權利比外國人限制更嚴;
10、 陸配無法加入工會,因許可辦法未訂,受到限制,外配則無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