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怪現象:賣淫罰不罰? 要看遇到哪名法官

台灣法官對賣淫案出現處罰及免罰情形,性工作者珠珠(左)、Mico昨日接受台灣媒體採訪時無奈表示:“我犯得罪叫做窮” 來源:台灣《蘋果日報》
中國台灣網4月28日消息據台灣《蘋果日報》報道,賣淫罰與不罰要看遇到哪名法官,這是台灣現今的怪現象。去年,台灣大法官認定台灣相關規定中的“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應最遲在兩年屆滿時失其效力,卻造成不同台灣法官對賣淫案件有處罰、免罰的兩極化裁定。
不罰嫖客公平性受質疑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認為,台灣法官不該再保守以原先的規定處罰性工作者。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名不願具名法官認為,“台灣罰娼不罰嫖的規定仍未廢除,應依法裁罰。”
有學者質疑,台灣法院對於罰娼若有兩極化裁定,公平性一定會被民眾質疑。
在台灣相關規定中,為獲得利益而與人奸、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0000元(新台幣 下同)以下罰鍰,過去警察抓到娼妓,都依這項規定將娼妓函送法辦,而嫖客只要配合指認娼妓,就可拍拍屁股走人,造成罰娼不罰嫖的不公平現象。
最近,許多台灣法官相繼對賣淫案裁定免罰,但多數法官仍對“罰娼不罰嫖”的賣淫案照樣裁罰。(中國台灣網 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