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過"蘋果條款" 禁媒體刊載犯罪、色情等細節
中新網6月3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立法院衞環委員會”於2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章雜誌不得刊載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如經三讀,對平面媒體將有重大影響。至於罰則,因尚未審查,無法確定違者會罰多少錢。
據報道,這項修法被媒體稱為“蘋果(日報)條款”。台“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許多婦幼團體認為部分媒體的相關報道、甚或電腦繪圖“太超過”,才促使修法;媒體確也曾反映是否會傷及新聞自由,但“終究須得在保護兒少及新聞自由間求得平衡”,“只要媒體避免一些過程性的描述,即可避免被罰。”
張秀鴛舉例,像是持刀殺人新聞,是不是要描寫到哪隻手持刀朝被害者什麼部位砍了幾刀、血怎麼濺等,值得斟酌;如有爭議,依法將交由地方新聞單位審查。“立委”黃淑英則説,像性侵案,有媒體以示意圖方式描繪出性侵過程及被害人驚恐,“描繪得那麼細,當然不能被人接受!”
依台“內政部”原提案,平面媒體不能刊載犯罪、吸毒、自殺相關的“工具、方法”。但黃淑英認為,有些自殺是用繩子,若媒體連繩子都不能寫、未免太苛,因此提複議後刪除;另有“立委”建議連“煽情”圖文都應規範,但“內政部”認為煽情很難認定,因此未列入。
“委員會”也通過將成人用品零售業(即情趣用品店)列為兒少禁止出入場所。父母未來若帶小孩逛情趣用品店買情趣內衣,也可能如同帶小孩上酒家般被罰錢。“立委”楊麗環表示,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情趣用品店不過比內衣店“多賣些東西”,但“一看即知這些東西並不適合讓兒少接觸”,2日出席“委員”幾乎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