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陳水扁家族為何全部得以減刑?
作者:范凌志
環球網11日消息,陳水扁案二審上午宣判,扁、珍從無期徒刑翻盤,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的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以不實發票詐領的案情幾乎全部“從寬認定”。《聯合晚報》的分析認為,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施詐術詐領的非機密費,從一千多萬元(新台幣,下同),變成只剩2萬6000多元,因此在論處刑度時“從輕量刑”,其中,在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被控侵佔的公款大幅減少下,因此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高院合議庭對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的從寬認定,等同推翻當初陳瑞仁檢察官最早起訴吳淑珍的利用詐術詐領“國務費”的貪瀆案情,經高院審理後,大多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認定,觀察合議庭的認定,有如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翻版,這部分,在馬案中,最後只有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偽造有罪。
審判長鄧振球表示,扁、珍因為犯罪罪名的減輕,以及犯罪金額相對降低後,一併宣告併科的罰金也相對減少,扁的罰金從原來的2億元變為1.7億元,珍的罰金從原來的3億元變為2億元,受惠於罰金的減少,原本對外表示繳不起罰金的扁媳黃睿靚,緩刑附條件,也從原本的2億元罰金,大幅減為一千萬元。
原本就有爭議的“國務機要費案”,高院合議庭的見解,顯然與一審有很大的判決出入,二審認為,在非機密費部分,合議庭考慮當時玉山官邸等確實有“很少消費金額”的支出,認定扁有實際的因公支出,也有將錢用於“機密外交”。
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是與公務無關的支出,也就是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萬6000多元,由於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減刑。
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龍潭購地案中索賄部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身為領導人,在執行職務時,應更加註意與小心,因此從寬解釋;領導人職務的標準,進而嚴格認定扁受賄仍屬於職務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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