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二審被判20年是從輕? 審判長親釋改判原因
環球網6月11日消息 陳水扁吳淑珍二審各判20年,相較於一審無期徒刑外界普遍認為從輕判決。扁案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於一審認定的侵佔公款部分二審採取了較寬鬆態度,只要是在“總統”職務範圍內都不算侵佔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審相比較輕。
據台灣中廣新聞報道,另外在龍潭案中二審法官則是認定陳水扁過程利用“總統”職權之便收受賄賂,因而判處12年徒刑,罰金一億五千萬新台幣。
報道稱,審判長鄧振球在宣讀判決時,特別提到陳水扁在龍潭案中的角色,因辯護律師認為龍潭購地案權責機關是在“行政院”,不是“總統府”,也不是當時陳水扁的職權,但二審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行使了“總統”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處12年徒刑,繳交罰金一億五千萬新台幣。
另外鄧振球也表示由於公務機要費部分,二審在認定上和一審不同,二審採較寬鬆態度:只要是與“總統”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佔公款,這也是一二審刑期有所差異的原因。
至於"總統"辦公室前出納陳鎮慧磁盤內記載公務費被用來報銷扁家人的所得税及繳陳致中的罰單,這部分用作私人用途的款項屬於侵佔公款。審判長強調,由於新法舊法不同,加上一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有所出入,造成兩者刑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