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弊案偵辦大事記
環球網6月11日報道 扁家4大弊案今天二審宣判,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期徒刑20年,量刑較一審時的無期徒刑較輕,全案仍可上訴。以下是陳水扁弊案全案大事記。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總統”後,特偵組立即偵辦公務費案,並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也是台灣史上第一位卸任“總統”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2008年8月15日,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扁家意思海外洗錢的資產數據,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扁家疑似洗錢案,並於當晚傳喚陳水扁説明。
--2008年12月12日,扁家4大弊案偵查終結,特偵組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將陳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扁家4大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009年9月22日,特偵組起訴前陳水扁侵佔“元首外交零用金”案。
--2009年12月24日,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二次金改案中收賄、洗錢。
--2010年6月8日,陳水扁被控侵佔“元首外交零用金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2010年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判刑20年,均褫奪公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