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檢察總長”:扁案判決理由矛盾 檢方將上訴

11日上午,扁家弊案二審宣判,陳水扁走下囚車時神情愉悦地向媒體記者揮手致意。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新網5月1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召集特偵組檢察官開會研究扁案判決,發現台灣高院對“國務機要費”的部分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且對陳鎮慧做出比一審不利的判決,有違法之虞,檢方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將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高院上週判決邏輯,兆豐金控前董事長鄭深池幫吳淑珍從官邸帶五千萬(新台幣,下同)現金請人匯到海外賬户、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諒幫珍“海外理財”等涉洗錢部分,因為那些錢未被認定是重大犯罪所得,鄭、辜幾乎都可免責。
另一方面,扁律師團也將提起上訴,除主張“國務機要費”可採“大水庫理論”,應全判無罪,龍潭、陳敏燻等案,都將主張並不屬於“總統”職權,也應判無罪。
陳水扁被控在“二次金改”收賄元大馬家兩億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傳訊元大金控前營運長馬維辰作證,馬維辰承認多次進出“總統府”與馬永成討論元大合併復華金,但馬家是憑實力合併復華金,“從不玩空手道”,也未求助扁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