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內媒體愛“羶色腥”當局祭出“蘋果條款”
為博收視率,島內媒體動輒祭起“羶色腥”:突發事件的血腥圖片、暴力案件過程的細節復原、大人物的小心事、捕風捉影的揣測評論,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6月2日,島內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章雜誌不得刊載描述犯罪、使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否則將有觸法危險。
修正草案雖然僅用於規範平面媒體,還是有島內媒體學者認為,這是少兒保護團體的一次“大勝利”,因為有些媒體報道實在“不節制”,“太超過”。
新聞報道“太超過”
這項修法在島內被稱為“蘋果(日報)條款”。台“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向媒體表示,許多婦幼團體認為,部分媒體的報道、或者電腦繪圖“太超過”,才促使修法。
張秀鴛舉例説,在持刀殺人新聞中,有必要描寫哪隻手持刀,朝被害者什麼部位砍了幾刀、血怎麼濺嗎?
“立委”黃淑英也説,日前台中市發生輾屍慘案,媒體詳細描述“哪條腿被沖斷,歹徒來回輾了幾次,血如何噴在路上,連大人看了都怕,民眾不需要這種東西吧”。
充滿腥羶的報道手法在島內已成為通例。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各家媒體為吸引受眾,不斷加重報道“口味”。但是這不但引來大眾詬病,更因多宗事件被認為是“社會亂源”。1997年的白曉燕案是突出一例。
1997年4月,台灣知名藝人白冰冰之女白曉燕上學路上被綁架。媒體為挖掘消息,過度介入案件,不僅盯梢受害家庭,甚至動用高科技術監聽警方通訊。由於總有媒體挖到信息,搶先到交付贖金現場採訪,綁匪多次索求贖金未果,最終瘋狂撕票。更荒唐的是,白曉燕遇害後,許多媒體竟罔顧道德,將屍體裸照見諸報端。
據台灣“內政部”統計,白案發生當年為台灣綁架勒索案高峯年。有媒體觀察人員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這與媒體對白案的報道不無關聯,因為犯罪手法和細節曝光可能引發他人效仿。
遺憾的是,縱然白案教訓慘痛,“羶色腥”至今仍是媒體追逐的對象。
2007年4月12日,高雄市壽山動物園發生鱷魚咬斷工作人員手臂事件。當時各報均大篇幅刊登鱷魚叼着斷臂的照片。這種做法引起民眾爭議和“立委”譴責。時任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的徐少萍説,看到照片,“早餐差一點吐出來”,這些平面媒體應該出面道歉。
2007年10月,台灣黑道竹聯幫精神領袖陳啓禮病逝於香港,竹聯幫為其舉辦無預算上限的隆重葬禮。除民視外,島內各大新聞台紛紛對葬禮作現場直播,並大篇幅報道。台“內政部警政署”和許多網民認為,這明顯是將黑社會英雄化,會將偏差的價值觀傳給青少年。
綜藝節目“不遑多讓”
除了新聞節目,在島內擁有不小受眾市場的綜藝節目也不斷下猛藥,尺度越來越大,其“口味”之重,不讓羶腥新聞。
不久前,台灣主持人徐熙娣(小S)在綜藝節目《康熙來了》中,追問韓國女子團體“Wonder Girls”的初夜問題,嚇得幾名成員“花容失色”。
節目播出引來韓國媒體炮轟,島內民眾也直呼“丟臉”。“Wonder Girls”成員平均年齡僅19歲,其中兩人更只有17歲尚未成年。不少韓媒指責小S口無遮攔,竟問未成年少女這種問題,與公然性騷擾沒有兩樣。韓國媒體認為,台灣的綜藝節目“可能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好好檢討”。
其實問題何止出在言語上,去年早有男女藝人在節目上寬衣解帶,令觀眾瞠目結舌。
2009年初,台灣藝人曾國城在澳門賭場主持《冒險奇兵》節目,賭“內衣”、“內褲”。賭輸的男嘉賓當眾脱下白內褲,女藝人玩輸了,只能圍一條浴巾,當眾把內衣脱掉。旁邊的一羣人竟然還研究起女藝人內衣的款式。
節目播出後引發質疑。輿論指出,節目在普通級時段播出,如果小朋友看到,會不會有樣學樣?製作節目恐怕不能只以刺激收視為考慮。
有文章指出,台灣早期的綜藝節目其實中規中矩。綜藝節目的主要形式就是唱歌。2000年之後,年輕一代拒絕大場面歌舞、無止境的遊戲和鬧劇,只想聽聽“大人物的小心事”。於是低成本的談話節目風生水起,一下子填補了台灣新冒出來的幾十個綜藝類電視頻道,談話主題也從政治轉移到秘聞軼事和名人八卦。
文章説,為衝收視率,節目大爆藝人八卦、請夫妻講述閨房情趣已是小菜,互揭瘡疤、當眾大吵甚或從此不相往來才叫刺激,觀眾和媒體的胃口早於無形中被撐大。
不能繼續自毀招牌
難道台灣媒體真的只愛腥羶?也許事實並非如此。
白曉燕事件後,在台灣中廣新聞網舉行的專題節目中,“中華電視公司”李姓高層主管,以及在白案中搶發新聞的《中華日報》的一位女記者,都在電話裏對媒體行徑表示羞愧。看來,新聞從業人員還是有道德觀念的。
不僅如此,台灣新聞界自律機構新聞評議會制訂的道德規範中也有相應條文:“採訪重大犯罪案件,不得妨礙刑事偵訊工作”,“新聞或廣告不得刊登裸體或猥褻照片”……
然而,認知與行為之間就是有差距。台灣缺乏對媒體強有力的制衡體系,新聞道德規範只能通過個人的道德良知來維持。在商業惡性競爭下,媒體為追求最大經濟利益而罔顧道德。
另一方面,民眾既譴責“羶色腥”,又對這些報道表現出極大的熱情。於是,媒體炒作強化了民眾對這種新聞的需求,民眾需求反過來又刺激媒體炒作,一來一往,惡性循環,結果便是自毀媒體招牌。
2006年,法國無國界記者組織發佈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媒體受信賴程度僅為1%,為亞太地區最低。
現在,台立法機構終於從修改“兒少法”入手,規範不良平面媒體報道。台大新聞所副教授谷玲玲認為,這是兒少團體大勝利,台灣“出版法”廢止之後,只能靠業者自我節制,但是各報都不節制,社會上才會出現修訂管制的聲浪。
針對這項修法,業界多有質疑。部分主跑社會新聞的記者譁然,直言“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50刀,兇嫌手段殘暴,但見報的東西,難道就只能寫‘有人被砍’嗎?加害人難道不須受到輿論譴責嗎?”
台灣《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指修訂原則大家都支持,媒體應善盡社會責任,但細節的定義、標準要如何規範,應説清楚,不只是空泛字眼,否則會造成執行困難,結果既不能達到目的,也傷害了新聞自由。
台當局“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回應,未來不另定施行細則,而是由民眾檢舉,再由地方政府新聞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違規;媒體確也曾反映是否會傷及新聞自由,但“終究須得在保護兒少及新聞自由間求得平衡”。(記者王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