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二審判決書曝光 "機密外交"金額內容矛盾
作者:李柏涛
環球網6月16日消息,扁家4大案二審判決,“國務費”部分,法官採信陳水扁答辯,認為大部分已用於“機密外交”。根據判決書,包括“326大遊行”等,法官都認定扁以“國務費”支出。
據台灣“中央社”的報道,台灣“高等法院”11日二審宣判後,15日已將正式判決書送達被告與檢方。扁案二審判決書共分上、下2大冊,上冊共405頁,主要是判決主文及事實;下冊508頁,全為附表。
報道稱,陳水扁二審由無期徒刑改判20年,關鍵原因在於一審認定扁貪污的“國務費”達1億餘元(新台幣,下同),但二審法官只認定貪污金額約1490餘萬。根據15日出爐的判決書附表內容,二審認定,扁提出的22項“外交”工作,有11項“機密外交”共計新台幣8448餘萬元,確是以“國務費”支付。
只是台灣“高等法院”11日公佈的判決摘要,載明扁用於支應11項“機密外交”的“國務費”是8315萬9969元,但15日的附表卻是8448萬1472元,判決內容前後不一。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合議庭已校正完判決書,若仍有錯誤,未來將可命合議庭更正。
根據曝光的二審判決書附表,被法官認定以“國務費”支出的“機密外交”,包括:C案3500萬元、W案657 萬8650元、L案313萬500元、FJ案62萬6100元、S案200 萬元、“台灣禮敬”活動250萬、J案1000萬、“機密外交”工作旅費151萬9322元、M案172萬6900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捐助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