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呼籲歧視大陸民眾的法規應速修廢
台灣《旺報》15日發表社評,認為島內諸多歧視大陸民眾的“惡法”應該儘速修廢。全文摘錄如下:
長期以來,兩岸民間交流日益深化,雙方至對岸短期訪親旅遊、或長期居留工作、婚配的情況所在多有,但相對於民間的熱絡,官方在法律層面的應對上十分緩慢,尤其台灣過往對大陸存有疑懼之心,反映在政策上的,即是對來台的大陸配偶、陸勞、陸生,設下許多防禦性法律,以“兩岸處於敵對狀態”為理由,理直氣壯的對大陸來台人員施予“歧視性待遇”。這在過往,尚可勉強説是不得不然的“必要之惡”,但當兩岸簽署ECFA後,敵對關係解除,兩岸已進入“和平發展”期,那麼基於“應敵”心態而建立的諸多違反人權精神的法規,現在也到了應該檢討修正的時候。
首當其衝的,就是大陸配偶的人權遭到嚴重漠視的問題。兩岸居民通婚多年,陸籍配偶的人權仍然遠遠比不上其它外配。根據台“內政部”的統計,至2009年度為止,台灣“外籍配偶”人口數約42萬人,其中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佔三分之二,是台灣新移民最重要的組成分子。
但大陸配偶在台灣的權益與法律地位,卻與外籍配偶有明顯的差別待遇,例如:當局對其它外籍配偶並無人數上限,但“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卻規定,陸籍配偶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每年限1萬5千人。其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僅須“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不限犯罪的嚴重與否或故意過失,治安機關即得逕行強制離台。但一般外籍配偶則限於在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屬故意犯罪者,才會遭到廢止居留許可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