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醫療糾紛案件發新規
作者:曹颖
中新網杭州9月13日電 (李飛雲)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日前下發的《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此《意見》為浙江省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提供新的法律依據。
而此前,根據相關規定,醫療侵權糾紛被分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並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與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不同規定。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長許惠春説,這兩種法律依據引發出“不同規定產生了不同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會出現患者受害重反而獲賠少、醫院過錯小反而責任大等不公平現象。”
浙江省高院表示浙江法院受理的一審醫療糾紛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呈現出逐年增多趨勢,並且案件判決率高、上訴率高、申訴率高、調解撤訴率低,醫患雙方矛盾突出,往往容易導致羣體性、社會性事件,甚至出現職業“醫鬧”等現象。
在以往的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都是處於被動狀態的“弱者”,許惠春解釋説“患者因疾病在身而求醫問藥,又因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使其難以完全知曉內情,處於被動狀態;而從醫療機構來看,患者疾病畢竟最初是自身引發,治療也需要患者的配合,現代醫學又不能‘包治百病’,醫者也難以完全把握治療進程和結果,也處於被動狀態。”
《意見》出台,今後,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提起侵權之訴,將統一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並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這完全擯棄了原有的‘二元化’處理模式,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再影響案件審理。”許惠春説,對案件涉及的醫藥專業性問題,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鑑定,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同時,為確保鑑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要求鑑定機構舉行聽證會,鑑定人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質證等。
許惠春説,《意見》不僅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的相應注意義務,也規定其對患者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治療、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等情形下,應當將必要情況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則,法院就認定其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
《意見》同時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鑑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歷資料等證據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啓封病歷資料、現場實物等證據材料,偽造、篡改、銷燬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的,應承擔相應不利的訴訟後果。
據悉,《意見》涉及醫療行業,因專業性極強,浙江省高院經十七次修改後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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