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女童性侵案“判決引眾怒 台灣法官要當心
島內數起女童遭性侵案的判決,引發社會爭議。有28萬網友聯署要罷免、開除“恐龍法官”。民間團體發起一人一信投書馬英九,並揚言要上街頭抗議。
為平息眾怒,最高法院開會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此前有女童遭性侵輕判被告的案子,已有上級法官將案子發回更審。
亡羊補牢,台灣的司法單位聽到民間的呼聲,緊急做出措施,是正面良好的發展方向。但民間還是有反彈意見。法院設定的7歲標準從何而來?正義聯盟發言人表示:“在年齡上,沒有人可以證明7歲是一個可以被認定的年齡。”勵馨基金會執行長説:“拉出7歲這條線,我們就要問,加害8歲9歲10歲的罪犯,是不是就可以被輕判?”一民眾受訪時説:“我覺得處罰還是太輕了,因為罪犯坐7年牢出來,以後還可能犯同樣的罪!對於有子女的人來講很不公平。”
法院認為,民法對於未滿7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識能力,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應對兒童及少年予保護,所以才訂定新法則。新法則確實比過去嚴謹,對於7歲以下的兒童提供了一道保護防線。但7歲到14歲的兒童,絕大多數並不知道性行為是什麼,他們是未成年人,無法判斷處理危險情況或表達拒絕的意願,事件發生後,是否“違反意願”也難判定。面對色膽包天的“行為人”,他們沒有什麼法律保障。致力於保護兒童權益的勵馨基金會提出重要訴求:設立專家證人制度,法院卻完全沒有響應。專家證人制度在西方國家已頗為普遍,為保護兒童的身心提供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