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發佈醫療案件指導意見 明確損害責任
本報訊 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已經成為醫院與患者之間一根緊繃的弦,醫患雙方的衝突已經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醫患雙方總是各有各的理,有苦説不出。
昨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今後,醫療糾紛的審理將更加公平。
醫療糾紛涉及的專業性很強,老百姓在面對醫療糾紛時,總是被過錯責任、舉證責任、醫療鑑定等問題弄得暈頭轉向。多年以來,醫療侵權糾紛被分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兩種,分別適用於《民法通則》與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這個法律體系下,兩種法律、不同規定產生了不同的賠償責任,甚至出現“患者受害多而獲賠少、醫院過錯小卻責任大”的不公平現象。
而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今後,患者遭受的所有醫療侵權糾紛統一規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再進行細分,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再影響案件的審理。從此,“醫療事故”一詞作為法律術語,將退出歷史舞台。
《意見》最大特點是避免了在醫療糾紛中只傾向於一方、打壓另一方,而強調依法維護、合理平衡雙方訴訟權益,既充分保障患者一方訴權,又防止其濫用訴權等。
在涉及專業的醫藥問題時,醫學會將不再是唯一合法的鑑定機構。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法院可以要求鑑定機構舉行聽證會,當事人甚至可以請有關專家提供輔助性的醫學幫助。
另外,醫院不合理告知患者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意見》不僅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的相應注意義務,也規定其對患者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治療、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等情形下,應當將必要情況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則,法院就認定其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舉證責任上,《意見》規定患者只要舉證證明就醫及就醫後發生損害的事實,並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而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沒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報通訊員張興平葉心怡
本報記者 婁煒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