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擬立法規範募捐行為 遇詐捐可追索
作者:贺超
●湖南擬立法規範募捐行為
●騙捐或可致刑責
●遇“詐捐”可追索兑現承諾
記者 唐薇頻 實習生 歐琦嵐
提示
“送人玫瑰,手有餘香。”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我國尚未制定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慈善領域備受關注的“騙捐”、“詐捐”等問題作出了規範。
“該條例不僅可以彌補當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省民政廳廳長餘長明作草案説明時説。
杜絕騙捐:事先公佈方案事後公佈募捐情況
案例:
“每喝一瓶**山泉,就捐贈了一分錢”,今年,因公益促銷沒有制定出具體起始時間、地點、產品等系列規範制度,導致公眾不清楚其捐贈金額等情況,一企業被指“騙捐”。
而由於被傳出用善款買別墅,去年一些民間慈善組織集體身陷“騙捐門”傳聞。“好人做不得”、“捐了也是白捐,捐款不知道幹了什麼”……“騙捐門”事件的屢屢發生,讓不少羣眾從心理上放棄了從事慈善的打算。這一切都和規範募捐的立法缺位有關。
草案解讀:
募捐應當堅持自願無償、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募捐人應當加強自律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力。
草案規定,募捐人開展募捐時,應當事先制定募捐方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捐贈專用收據。募捐人應當在終止募捐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情況。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屆滿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捐款款物使用情況。
募捐前未公佈募捐方案、不按照募捐方案募捐、不按照規定公佈募捐情況公告書、募捐款物使用情況公告書等信息或公佈虛假信息的,擅自開展募捐或者以募捐名義進行攤派、變相攤派、營利或詐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募集的款物;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激勵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案例:
最近,引起國人熱議的一個話題是:與“股神”巴菲特共進午餐的價碼漲過200萬美元,富豪們仍趨之若鶩。但巴菲特攜手比爾·蓋茨張羅的9月底北京慈善晚宴,在大多國內富豪的眼中卻成了避之不及的“鴻門宴”,有富豪恐遭勸捐拒絕出席慈善晚宴。
國內富豪為什麼不熱衷捐助?“關鍵在於沒有明確鼓勵性的、完善的法律。”業內人士指出:西方富豪捐助公共設施,例如醫院、大學,會有相應的税收優惠,因此他們很願意做善事,這樣既獲了名,也獲了利。
草案解讀:
激勵富人慈善、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業仍需制度驅動!草案規定,募捐人、捐贈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享受税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的捐贈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優惠。税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減免捐贈人的有關税款。
防止詐捐:不履行捐贈承諾可追索
案例:
汶川地震以來,不少名人和明星紛紛宣佈慷慨解囊,感動了無數人。然而,從去年開始,先後有餘秋雨、章子怡、成龍等名人和明星身陷“詐捐門”。儘管章子怡和成龍都表示將盡快落實捐款,但接二連三的這樣那樣的詐捐門引發了人們的質疑。
草案解讀:
慈善不是數字競賽,不須打遍天下無敵手。慈善更不是名人秀場,為防止“詐捐”,草案規定:捐贈人不能當場兑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和兑現時間等內容的贈與合同。
捐贈人不能履行贈與合同或者贈與承諾的,應當向募捐人説明情況,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贈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