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擬立法規範募捐行為 詐捐可追索誤捐可撤銷
作者:贺超
紅網長沙9月13日訊(記者 廖潔)從周潤發表示自己死後將捐贈99%的財產到章子怡、成龍以及一些企業的“詐捐門”事件,汶川地震後,伴隨愛心大潮而至的是國內輿論對公益事業透明化的關注和探討。
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的中國百姓都同樣扮演過捐贈者的角色。但是,由於國家尚未制定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缺乏對“募捐”的規範,使得募捐活動存在一些問題,諸如募捐主體混亂、募捐行為失範、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扶持措施不到位的現象,影響着公眾對募捐的積極性和信任度。
可喜的是,在湖南,一項新的條例將極大地改善上述狀況。9月13日,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在長沙召開。會議聽取了湖南省民政廳副廳長楊明波對《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的説明。對該《條例(草案)》的分組審議將在14日下午舉行。
該《條例(草案)》的出發點是:鼓勵社會力量資助公益事業,促進募捐事業發展,規範募捐主體過亂、優惠政策不到位、信息不公開等行為,保護募捐人、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湖南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徐晨光接受紅網記者採訪時認為,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制定這個《條例(草案)》,規範募捐行為,保障從事公益事業者和募捐受益人的權益,使其有法可依,解決諸如募捐款物不到位等現象,不僅能鼓勵人們做慈善,還能為弱勢羣體解決實際困難。
明確募捐主體 個人不能進行募捐
楊明波在説明中指出,目前,社會上存在各式各樣的募捐。為解決募捐主體過多過濫的問題,《條例(草案)》對募捐主體做了適當的限制:一是第九條規定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依法開展募捐。
二是第十條規定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和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門許可,可以開展募捐。
此外,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其他募捐主體作了補充規定,但個人未被列入募捐主體範疇。
募捐人捐贈人可享税收優惠 設立湖南省慈善周
為了促進和發展募捐事業,《條例(草案)》擬定了五個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是確立了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捐贈資金、物資或者提供就業崗位等。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為全省慈善周,並可設立慈善獎。
三是規定募捐人、捐贈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募捐人的工作經費給予補貼。
五是規定新聞媒體、公園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募捐提供便利和優惠。
“詐捐”可追索 “誤捐”可撤銷
為了規範備受關注的募捐行為、解決無序募捐的問題,《條例(草案)》作了五個方面規定:
一是規定募捐應當堅持自願、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原則,募捐人應當加強自律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力。禁止以募捐名義從事營利或者詐騙活動。
二是規定募捐人開展募捐時,應當先制定募捐方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
三是規定募捐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捐贈專用收據。
四是為了防止“詐捐”,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捐贈人不能履行贈與合同或者贈與承諾的,應當向募捐人説明情況,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贈人追索。為了解決“誤捐”問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對因重大誤解發生的捐贈,捐贈人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五是規定募捐人應當在終止募捐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情況。
媒體等應對募捐進行監督
為了保障募捐款物用於公益事業,《條例(草案)》對募捐款物的管理做了五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募捐人應當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款物使用範圍和時間,及時使用募捐款物。
二是受益人應當按照捐贈人和募捐人的意願使用募捐款物。
三是募捐人應當厲行節約,降低募捐成本,並對成本列支做了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屆滿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款物使用情況。
五是規定審計、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媒體應當對募捐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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