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用人單位掌握加班證據卻不提供應擔責
作者:贺超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近幾年,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新規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這次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合理分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此前,在實踐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勞動者舉證存在加班具有一定難度。
因當前用工單位類型複雜、形式多樣,甚至主體不明,勞動者在糾紛發生後,往往由於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維權困境。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的單位列為當事人。
目前,我國很多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崗位工作。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説,如果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以後相關企業又返聘其到工作崗位重新工作的,那麼返聘人員與所在單位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因為返聘人員已經享有了社會保險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但是目前企業退休人員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企業在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為減員增效,讓一些職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職工又到新的企業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麼這個職工在新的企業裏面,與企業之間就是勞動關係。”杜萬華説。
近期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築工地出現用“飯票抵工資”的現象。發佈會上,杜萬華對此回應稱,如果經企業與勞動者平等協商,勞動者自願同意用飯票或其他貨物來抵押工資,最高法對此不持反對意見,但要和工資報酬相對等。如果不是勞動者的自願行為,勞動者要求獲取工資報酬的,法院應該支持其訴求。
責任編輯: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