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 解決同案不同判

2009年9月8日,“孫偉銘醉駕案”終審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華社發
中廣網北京9月17日消息(記者葛方度)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成都孫偉銘醉駕案,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河南王衞斌醉酒駕車致6死7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相似的案件,量刑卻存在較大差異,一度受到公眾質疑。如今,規範法官刑罰裁量權,解決“同案不同判”現象,正成為全國法院着力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這一次全國法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有兩個焦點值得我們關注。
焦點一 判多少年刑罰不應“估”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改變傳統的“估堆式”量刑,明確量刑的方法和步驟;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
在以往的庭審中,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了什麼罪往往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的工作重心。不同的法官由於學識、素養、經驗不同,即使對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會有不同的“估法”。而量刑情節的適用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同一個量刑情節可能會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量刑結果不一樣,最終導致量刑不均衡。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可以避免這一點。
洪道德:究竟被告人應當判處什麼刑法,不能夠就案論案。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能夠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説在一個法院範圍內對同一類案件應當做出相對公平的判決。同樣是交通肇事罪,同樣是具體的犯罪情節,犯罪人個人的情況,犯罪造成的後果都差不多的情況下,法院在最後的處理方面也應該是大致的平等,大致的平衡而不應該差別太大。
焦點二 量刑程序獨立是改革的方向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引入量刑建議,改變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為一體的做法,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我們選擇了常見、多發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等15個罪名進行規範,這部分案件佔了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引入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改革的一大亮點。檢察機關的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其中包括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這樣有利於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利於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洪道德:法庭必須專門拿出一個程序來對這個案子,對檢察院的公訴人和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辯護人,雙方對量刑的不同意見給出一個單獨的程序來讓他們各自談清楚自己的觀點。
而對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這一條,洪道德表示:“(要)對犯罪事實先進行調查,等犯罪事實法庭調查結束以後,接着對這個案件的量刑也要進行調查;接着下來才是法庭辯論,辯論的時候也相對的分成兩個環節,先對被告人的犯罪問題雙方進行辯論——第一構不構成犯罪,第二構成什麼罪。然後看這樣的案件,這樣的被告人應該適用什麼樣的刑法,從而把現在的一勺燴從程序上面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