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檢察官遭錯捕獲賠後因同一事件再次被抓
作者:朱稳坦

9月15日,這起被司法界人士認為很罕見的案子在林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7年前,南陽檢察官丁東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當地檢察院批捕,羈押132天后釋放。丁後來恢復了公職,並獲得了1.3萬餘元國家賠償款。許多人以為此案就此了結,孰料數年之後的今年5月,丁東芳再次因為當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司法界人士稱,此案十分罕見。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開庭審理。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控方稱再提訴訟是因為找到了新證據,但辯護律師稱,案中兩名關鍵證人數年來反覆變更證詞,其中一人共計作證20次,其中11次與另9次內容截然相反。
而庭審中,因曾任批捕處處長而被稱為“總捕頭”的丁東芳,以曹植七步詩“相煎何太急”做最後陳述,耐人尋味。
讓原批捕處長再次被捕
9月15日,在法庭上,林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説,被告人丁東芳(曾用名丁東方),男,今年49歲,漢族,本科畢業,原任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處長,現任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於2003年11月14日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南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予以釋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公訴人指控丁東芳2000年6月任批捕處處長時,在辦理審查批捕白玉崗等14人涉嫌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犯罪時,因事前、事中、事後總計收受白玉崗、付建麗(白玉崗之妻)現金2.5萬元及煙酒、車庫門等財物,且白玉崗系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在承辦人吳靜(另案處理)認為應當批捕白玉崗等人的情況下,丁東芳口述了白玉崗等14人均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作為承辦人意見,指示承辦人吳靜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作虛假彙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致不批捕白玉崗等14人的錯誤決定,放縱了犯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2001年12月17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同樣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對白玉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崗等6人被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崗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原判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白玉崗揭發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原判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丁東芳在擔任批捕處處長期間,在審查批捕白玉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後,先後收受白玉崗、付建麗財物,為徇私情、私利,指示吳靜作虛假彙報,致白玉崗等人被錯誤不批准逮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獲國家賠償
丁東芳的辯護律師金博大律師事務所陸詠歌、孫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舉證,這份證據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豫檢賠復字(2008)1號文中對丁東芳的案件及其國家賠償進行了説明。
該文説,經審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據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幹警的舉報,南陽市紀委將丁東芳“雙規”。
2002年5月31日,南陽市紀委解除對其“雙規”,案件移交南陽市檢察院辦理,並在當年12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
2003年8月14日,南陽市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以丁東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請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網上通緝。當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東華門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東芳被執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廳聯合調查組結論:丁東芳徇私枉法不能認定。2004年4月26日,丁東芳被取保候審。
2004年11月25日,南陽市卧龍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丁東芳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建議南陽市檢察院撤銷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6年7月27日,南陽市檢察院對案件作出撤案處理。丁東芳被羈押了總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據丁東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對其國家賠償13108元的決定。
據丁東芳的家人説,丁東芳的問題落實後,雖然沒有再回到批捕處當處長,但很快重新回到檢察官的崗位上,後來南陽市檢察院開展競聘時,出任該院辦公室副主任職位。
此事已過去數年,今年4月底,丁東芳突然失蹤了,後來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提起公訴了。
對此,司法界有人稱,像丁東芳這樣,在獲得國家賠償對案件有了定性後,再次對同一事實、以同一罪名進行起訴審判的,在我國司法界還沒有聽説過,更有人稱其為共和國司法第一案。
證人證言中
被告人被稱為“總捕頭”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樓開庭,開庭前進行了嚴格的安檢。
上午9時20分,書記員公佈開庭紀律後,審判人員入庭。其後,審判長宣佈開庭,帶被告入庭。
隨後,林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代表公訴方開始出示對案件的調查證據。這些證據跨度極長,從2000年直到今年5月。證據內容主要以書面證言材料為主,主要有核心證人吳靜承認受丁東芳指使,對案件進行虛假彙報,最終導致會議作出不捕決定的證言,白玉崗、付建麗夫婦證明兩次在車裏、一次在辦公室送錢的證言,批捕處會議記錄及其他兩位副處長證言,分管檢察長證言材料等,同時還有控方對這些材料取證時的錄像資料等。
被告及辯護律師進行了質證,除了吃飯、休庭佔了2個小時外,僅公訴方出示的19組證據就進行到當晚10時20分,法庭在進行了13個小時後暫時休庭。
舉證期間,一個值得一提的細節引起了不少旁聽人的注意,那就是證人證言中有人稱丁東芳為“南陽十三縣市區總捕頭——東芳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