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稱黑龍江千億鐵礦遭賤賣背後還存死亡瞞報
作者:朱稳坦

翠宏山礦區採礦現場
本報9月6日發表《價值千億翠宏山礦只賣三億元》一文,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9月10日,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西鋼)在哈爾濱召開了新聞通報會稱報道失實,翠宏山鐵礦價值千億是記者主觀臆斷,不存在“賤賣”問題;該礦是按“協議出讓”轉給西鋼的,可以不走招拍掛程序。
《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翠宏山鐵礦不僅涉嫌“賤賣”和“非法轉讓”,而且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簡稱翠宏山礦業)還存在着無證生產、非法盜採國家資源、甚至釀成兩起死亡事故才被叫停等諸多更為觸目驚心的問題。
西鋼董事長兼翠宏山礦業董事長苗青遠稱,翠宏山礦產“價值千億是記者主觀臆斷”,其探礦權不存在“賤賣”問題。
其實,翠宏山礦產“價值千億”是翠宏山礦業自己公佈的數據。2009年11月10日,翠宏山礦業在一份為招聘人才公開打出的公司《簡介》中明確宣稱:“翠宏山鐵多金屬礦的開發建設項目是西鋼集團近年來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的大型建設項目之一,具有獨特的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資源總價值達到千億元。”
苗青遠本人在10日新聞通報會也承認,黑龍江省第六地質勘察院(簡稱六院)對翠宏山鐵多金屬礦進行了“詳細勘探”,“已查明地質儲量1 .5億噸,其中有色金屬儲量8千萬噸,鐵礦石儲量7千萬噸,回採礦石中共含有11種金屬元素。鐵礦石原礦平均品位為48%,最高達到63%;鉬礦平均品位為0 .134%;鎢礦平均品位為0.153%。”而地礦專家正是據此做出評估:按照2005年市場價計算,翠宏山礦資源儲量價值達1000億元。
截至目前,《經濟參考報》記者看到的對翠宏山礦產價值最為保守的説法也超過800億元。2009年4月,由黑龍江省政府參事周世昌等6人在寫給省政府的《建議》中稱:翠宏山礦總資源量在800億元人民幣以上。
那麼,是否存在“賤賣”問題呢?據苗青遠介紹:翠宏山礦是由黑龍江省政府為招商引資而主導的合作開發。六院以探礦權權益入股翠宏山礦業,與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資源補償費入股一樣,是以國有股的形式和西鋼等股東合作進行礦產開發建設。2005年5月16日,翠宏山礦業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其中西鋼佔股97.5%、六院佔股1.5%、伊春林管局1%;2009年6月,翠宏山礦業註冊資本變更為3.5億元,股權比例變為西鋼80%、六院15%、伊春林管局5%。
“如果按照‘探礦權權益入股’的説法,這就更涉嫌‘賤賣’了。”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凡榮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説,“即使按六院在註冊資本3 .5億元的翠宏山礦業中擁有15%的股份計算,這意味着價值千億元的翠宏山礦在此被作價5250萬元轉成由六院所持國有股份。”
二問:“協議出讓”是否合法
“在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問題上,招拍掛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苗青遠説,翠宏山鐵礦探礦權轉讓未走招拍掛程序“合法合規”。
據苗青遠介紹,原冶金工業部在1973年下發的《關於西林鋼鐵廠總體規劃的批覆》中指出:“抓緊勘探翠宏山鐵礦,作為西林鋼鐵廠的後續礦山”。而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接續礦區,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6)12號文《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翠宏山鐵礦是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記者查閲相關文件發現,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第九條規定:只要符合“國家出資勘探項目”、“礦產資源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等情形之一,就應以招拍掛方式授予。翠宏山鐵礦不僅是“國家出資勘探”,而且是儲量達1.5億噸的“大型金屬礦產地”,為何竟以協議方式出讓呢?
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其實是《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補充通知。國務院【2005】28號文指出:“全面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採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規範礦產權市場。”而且,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的第二條也明確規定:鐵礦等《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礦產,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
“退一步講,即使按苗青遠所述依據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第五條,翠宏山鐵礦經過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但這個第五條同時還規定,協議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曾凡榮説,“難道資源價值達千億元的翠宏山鐵礦,其探礦權市場價僅為3.1億元嗎?”
曾凡榮強調指出,《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及第53條規定,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特定權利事項的許可,應該採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這就是説,國家已從法律上明確,鐵礦等有限自然資源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三問:是否造成“國資流失”
黑龍江省國資委致函《經濟參考報》稱:“改制協議簽署時,西鋼控股的翠宏山礦業公司尚未取得探礦權,不是翠宏山礦的權益所有人。”“3 .1億元探礦權價款是否涉嫌賤賣,是否有國有資產流失嫌疑,與西鋼改制無關,不屬國資委監管職責範圍。”
記者注意到,六院於2008年寫給省領導的報告中稱:翠宏山礦“是由國家出資、我院組織勘探的大型鐵、鉬、鎢、鉛、鋅多金屬礦。”《勘探報告》顯示,該礦勘探總投資2253萬多元。苗青遠在新聞通報會上也表示,六院對翠宏山鐵礦進行了“詳細勘探”並“查明地質儲量1.5億噸”。
國土資源部(2003)197號文件第八條明確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應以招拍掛的方式授予“採礦權”。翠宏山鐵礦顯然是“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為何竟被以“探礦權”形式“協議出讓”呢?
“眾所周知,探礦權與採礦權的價款相差巨大。”一位礦業專家告訴記者,“一些地方違規操作,把本應該授予採礦權的改為探礦權出讓,把本應該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改為協議出讓,目的就是為了少向國家繳納資源價款,最終造成國有礦業資產的嚴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