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新規:住宅改經營用房需經鄰居書面同意
作者:曹颖
新華網貴陽9月19日專電(記者 李勁峯)貴州省出台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同意。
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範。為減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糾紛,條例除規定住宅改經營用房需經鄰居書面同意外,還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裝飾裝修之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
條例同時規定,業主共同決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
據悉,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還對業主關心的車位、車庫租售行為予以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依法約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現有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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