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草案明確禁止釣魚執法
作者:齐潇涵
記者獲悉,《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修訂草案)》近日已公開徵求市民和相關單位意見,至本月25日結束。市民可就假冒客運出租汽車、非法招攬乘客、非法加裝客運設施等重點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很多黑車聚集地,黑車公開攬客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由於還未進行違法營運行為而難以得到處罰。這次修訂內容中,將攬客認定為違法行為並設定處罰。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在公共場所招攬乘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確有證據證明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以盈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客運經營活動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一些司機出於“順路”、“好心”,收取一定車費載客行為,該修訂草案也給予了明確。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第一次被發現的,予以記錄,不予處理;第二次被發現的,予以教育並記錄,不予處罰;第三次被發現的,暫扣車輛,處以2000元罰款。對於克隆車處罰力度依然很大,非營業性客運機動車安裝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設施、標識,並上路行駛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案件同時移送公安部門。
修訂草案再次明確執法取證的科學、透明性,禁止釣魚執法。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並收集相應的證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收集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採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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