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作人員稱謝亞龍案報道多為捕風捉影

公安部直接偵辦? 高檢也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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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亞龍案是否確定
由公安部直接偵辦?
——關於謝亞龍一案,公安部直接偵辦的可能性不大。按照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或者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只有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的刑事案件,上級公安機關才可能去直接偵查。如重大的涉外犯罪、重大的經濟犯罪、重大的集團犯罪,公安部是有可能直接偵辦的。但公安部直接偵辦的案件比率很低,非常非常低,一般就只是督辦。公安部偵辦的案件,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都是極少的。根據此案現有的情況看,公安部只是起到了一個督辦和指導的作用。
2
最高檢的介入
説明足壇反腐行動已升級?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檢察機關介入,最有可能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從涉案事實方面來看,此案應由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合適。因此,公安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
而如果最高檢介入,最可能的就是此案也有應該由檢察院偵查的事情,而遼寧省檢察院對此可能拿不準,那麼有可能由最高檢派出人員前往定奪。
3
謝亞龍已被警方批捕?
——“被警方批捕”的説法本身就有誤,要批捕也是被檢察機關批捕。
4
謝亞龍居住在北京
為何是被瀋陽公安部門帶走
在瀋陽羈押?
——如果案發地在瀋陽,或者此案由遼寧省公安機關偵查,為了辦案方便,公安機關可能會將謝亞龍羈押在瀋陽。
5
警方帶走人
是否應通知家屬或單位?
——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帶走拘留,正常情況下,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中也規定,“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警方若認為這樣做可能會“有礙偵查”的,也可不通知家屬。
6
——記者在百度上搜索“謝亞龍立案”,找到了相關新聞萬餘篇,相關網頁近30萬篇,可見社會大眾對謝亞龍案件及足壇黑幕的關注度。不過,公安部並沒有更多地披露案情。其工作人員答覆本報記者:“關於謝亞龍案,這幾天我們並沒有發佈新情況,一些媒體的‘捕風捉影’與我們無關,需要文責自負。”
對此,張程遠律師認為:“對於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除了有礙偵查或‘涉嫌秘密’的案情之外,應當向社會新聞媒體及時公佈案件相關進展情況等。”
本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