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非法組織 不能受制於“名稱”
作者:齐潇涵
“一年前,我向民政部舉報了一個非法組織——‘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現在終於得到民政部的回覆了。”南京城管隊員趙陽説。民政部回應:“根據‘聯席會議’的名稱無法判斷是不是社團組織,屬於打‘擦邊球’,已經要求他們進行規範。”(9月20日《揚子晚報》)
這個“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已經煞有介事地開展活動好多年了,不僅引發過城管執法“鷹派與鴿派”的大討論,其極力推動並通過的“城管執法統一形象視覺識別系統”,更是壟斷了所有城管局,從服裝到各類用品等都有統一視覺識別系統的“授權”。這樣一個“國”字頭的大組織,竟又是一個打“擦邊球”的。
對這樣一個奇怪的組織,民政部門為何沒有如《關於查處非法社團組織的通知》所強調的那樣,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社會團體分支組織名義在所轄區域內進行活動的非法社團組織,依法堅決予以查處?如果僅僅是因為他們打的是“擦邊球”,不是叫某某“協會”而是叫“聯席會議”,因此不好確定他們是否屬於社團組織,只能要求他們“規範”,恐怕難以讓人信服。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以社團組織之名進行活動,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只要它確實“未經批准”,就應該被立刻取締並追究法律責任。事實上,這個組織根本也不可能被批准,因為城管局長並非一個具體的個人,而是一個明顯的公權身份,按照法律規定根本不能加入社會團體。
可見,我們不能因為“根據其名稱無法判斷是否是社團組織”,便容忍其非法存在。
舒聖祥(湖南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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