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原安徽國路高管被判私分國有資產罪
作者:齐潇涵
晨報訊 受過高等教育,有着高工資、高地位的四名原安徽國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稱國路公司)高管,因檢方指控犯有貪污罪、受賄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7月12日與9月2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記者昨日從中院獲悉,這四人分別被判刑,而所犯罪行也增加了一項:私分國有資產罪。
被告人汪某某、陳某龍、陳某光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6個月、17年6個月、4年6個月,並各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陳某龍、陳某光分別利用擔任國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分別非法收受他人錢款45000元、21000元、45800元,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汪某某、陳某龍、陳某光、杜某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以虛假列支的方式從國路公司套取的國有資金1022823.40元,以單位發放賬外工資的名義私分給個人,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為貪污罪不當,予以糾正;被告人汪某某、陳某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還利用主管公司事務等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侵吞國有資產2478028.06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汪某某、陳某龍、陳某光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第二被告陳某龍表示上訴,其他被告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胡明豔 本報記者 張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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