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韶關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一審被判死緩
作者:李禾
新華網廣州9月21日電(記者孔博 毛一竹)原廣東省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葉樹養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1日被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葉樹養分多次受賄人民幣964萬元、港幣880萬元,有人民幣16091314.4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葉樹養在擔任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以及新豐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累計先後11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原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幹部姜海文,幫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為賭博、色情行業提供保護,通過插手工程建設及工程建設招投標、插手礦山經營等,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孫某、陳某等12人賄賂款人民幣964萬元、港幣880萬元。被告人姜海文參與了其中180萬元的受賄行為,分得贓款人民幣28萬元。
另外,被告人葉樹養有人民幣16091314.4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説明合法來源。案發後,葉樹養、姜海文的贓款被辦案機關全部追繳。姜海文於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河源中院認為,被告人葉樹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姜海文與葉樹養通謀,參與了部分受賄行為並分得部分贓款,應以受賄共犯論處,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葉樹養受賄犯罪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既貪贓又枉法、主觀惡性程度極深、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在收受孫某賄賂中,主動放出風聲向對方索取,是索賄行為,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行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所得贓款已被全部追繳,認罪態度較好,其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有投案自首情節,應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姜海文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賄贓款人民幣28萬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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