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通知要求加強乳品質量安全 嚴格監管
中新網9月25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乳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把生產經營許可關
(一)嚴格乳製品行業管理。各省(區、市)要認真執行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對新建和改(擴)建乳製品工業項目嚴格進行核准,突出對起始規模、配套奶源基地、佈局合理性和出資人必備條件的審核,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予以核准。對已建乳製品工業項目,要於2010年年底前組織完成重新審核清理工作,屆時達不到有關行業核准條件的,由質檢部門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乳製品生產許可。要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嚴格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禁止以承包、轉包或租賃乳製品生產企業等方式逃避監管,禁止將乳粉再還原生產乳粉,依法嚴格限制乳粉分裝生產行為。質檢總局要於2010年10月底前修訂完成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對新建乳製品生產企業,省級質檢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於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訂後的生產許可審查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或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公告名單;對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當地政府要採取吊銷營業執照、收回税務發票、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企業非法開工生產。
(三)加強生鮮乳收購運輸許可管理。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的許可管理,嚴格審核相關資質和條件,禁止向經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鼓勵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的標準化建設。對已被責令關停的生鮮乳收購站,要採取封存、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購,並將關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質檢部門及轄區內的奶牛養殖户和乳製品生產企業。
(四)強化乳製品流通許可管理。工商部門要細化和完善乳製品流通許可制度,進一步明確對乳製品經營單位的資質要求;將乳製品列為食品流通許可項目核定類別單獨審核,嚴格按照許可項目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發現銷售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製品的,一律依法吊銷流通許可證。對未取得流通許可非法經營乳製品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五)嚴格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儘快會同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用户登記制度、承諾制度和銷售台賬制度,並在從三聚氰胺批發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銷售實名登記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產品及其廢料流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飼料生產加工企業。
二、強化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
(一)加強對生鮮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飼料的檢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以非企業自建生鮮乳收購站和生鮮乳運輸車輛為重點,加大對生鮮乳的抽檢頻次和範圍,對飼料加工廠、奶畜養殖場的奶畜飼料加強監督抽檢。食品加工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並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購入的生鮮乳、原料乳粉加強監督抽檢,抽檢比例不得少於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強乳製品出廠和流通環節的檢驗。乳製品企業必須對每批出廠產品進行三聚氰胺等檢驗。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出廠產品每週進行抽檢。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乳製品、含乳食品質量安全的抽檢範圍和頻次。
(三)切實做好風險監測和評估。衞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監測手段,合理佈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重點加大對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監測頻次;有關部門要及時向衞生部通報抽檢、監測信息,衞生部要及時彙總分析相關疾病信息和抽檢、監測信息,一旦在乳品中發現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要立即組織風險評估,科學發佈預警;各相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儘早消除隱患,防止演變為系統風險。
(四)切實提高檢驗效率。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一調配檢驗資源,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監督檢驗。各類抽檢要隨機進行,不得事先告知企業,特別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力度。農業、質檢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系統乳品質量安全異地抽檢制度。要不斷健全相關標準,完善檢測方法,加快推廣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質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驗證驗票查詢系統。質檢、工商、商務部門要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乳製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詳細收錄包括銀行開户名和賬號在內的相關信息,從2011年6月開始向有關乳製品進貨單位提供驗證驗票查詢服務。相關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上註明查詢方式,並向有關進貨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二)完善進貨查驗制度。農業、商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對乳品生產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的具體要求,並做好各環節的銜接,增強記錄的可追溯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購入乳製品時,應核實銷售乳製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需要質檢、工商部門和有關檢驗機構協助確認供貨者資質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協助提供所需信息。發現虛假票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向當地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發現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造成產品無法準確溯源的,或未驗證產品真偽即購進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為試點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奶源、採購、生產、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確保對產品在任何環節都能快速辨別真偽。2011年年底前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建設和相關標準、法規的制定,並逐步在乳品行業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