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法院:該省“民告官”超半數打贏
作者:贺超
昨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二十週年”新聞發佈會上公佈十大經典案件,這些案例或在行政審判和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或在全省及當地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或對一些重要法律、法規修訂完善產生了重大推動作用,真真切切地改變了這二十年來我們的生活環境。
10大案例:
1.陳某等1144户農民訴F縣W鎮人民政府侵犯財產權案
2.宋某訴S市建設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案
3.楊某訴W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4.戴某等8人訴江蘇省人民政府徵地行政裁決案
5.陸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園小區業主訴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
6.張某訴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複議決定案
7.L生豬養殖場訴N市C區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8.吳某訴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案
9.景某等112人訴江蘇省D市衞生局衞生行政許可案
10.A公司訴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區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案例特點:
拆遷引發“民告官”最多
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年來各級法院一審行政案件近7萬件,現在每年新收6000件以上,遍及40多個行政執法領域,而且與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聯繫日益密切。比如,去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子中,城建拆遷類有1982件,勞動與社會保障類有866件,土地徵收類為541件,這三類案件佔案件總數的六成多。
“民告官”打贏的過半數
從2005年至2009年,全省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5892件,其中,以判決撤銷、變更、履行法定職責和確認違法等形式審結的行政相對人(即“原告”)直接勝訴的行政案件2846件,佔結案總數的10.99%,但是,由於在行政訴訟中,有相當多案件通過法院的協調,老百姓等原告在實體利益訴求得到滿足後,申請撤回了訴訟,因此,如果加上這一部分案件,行政訴訟中,原告程序和實體利益訴求得到滿足的比例,也就是算贏的應該超過50%。
基層一把手出庭率超80%
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經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體系。省高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2009年全省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達1690件,與2004年相比,增加了17倍。泗洪等47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一審出庭應訴率超過80%,南通、宿遷、揚州、連雲港、常州、蘇州等6個省轄市超過50%。
630多平方米的房產,拆遷補償不到70萬元
宋某原本在市區幸福中路有着一處不錯的房產,面積超過637平方米,他靠做點小買賣,日子過得很不錯。然而,2003年3月24日建設局的一紙拆遷公告,改變了他平靜的生活。
原來,早在2002年4月9日,S市W房產開發公司的百貨商場建設項目由S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這家房產開發公司獲得拆遷資格的當天,即2003年3月24日,S市建設局發佈拆遷公告,劃出了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評估機構。宋某的這處房產,恰恰被劃在拆遷範圍內。
一家評估諮詢公司對宋某的拆遷房進行了估價,637平方米的房產,評估公司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才60萬元左右。對這樣的補償價,宋某並未接受,他要求產權調換,與房產公司交涉,這起糾紛沒得到圓滿結果。2003年5月28日,房產公司向S市建設局申請,對這起拆遷糾紛進行裁決。
2003年6月5日,S市建設局作出房屋拆遷糾紛裁決,主要內容是:(一)被拆遷人宋某應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搬遷完畢;(二)房屋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搬家費、附屬設施及裝飾裝潢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停業損失費)共計為685651.88元;(三)W公司在百貨商城項目完工後,提供一處位於該商城項目的房屋(面積與被拆房屋面積相當),拆遷人調換房屋價格以市場評估價為準;(四)W公司安排過渡房一套供被拆遷人臨時居住。
看到這份裁決書,宋某拒絕接 受,但他沒能阻止房產被強制拆除。無奈之下,宋某於2003年9月4日,向S市C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
建設局裁決撇開了拆遷户,一審認定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建設局裁決過程中存在三大問題。首先,S市建設局在裁決時,撇開了拆遷户宋某,沒讓他對爭議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有失公正性。
第二個問題在於,建設局僅根據開發公司的申請及公司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違反《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個問題在於,建設局的裁決沒把調換給宋某房屋的具體位置、樓層、房屋價格等內容予以明確表述,致使拆遷補償的裁決內容無法執行。
因此,法院認定,建設局的行政裁決,在程序上違反法律規定,在內容上不具有執行效力,應重新予以裁決。S市建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S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拆遷方單方指定評估機構無效
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在拆遷補償評估中,拆遷方撇開被拆遷户,單方指定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是無效的。
S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對宋某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是W房產開發公司單方面委託評估機構進行的,沒得到被拆遷人宋某的同意。在開發公司與宋某無法對房屋拆遷事宜達成一致時,建設局在行政裁決中,以拆遷公司單方委託的評估報告為依據,而不是按規定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籤確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決應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