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稱舉報人保護存缺陷 知情不報成普遍心態
作者:贺超
□特別調查
法制日報記者 鄧紅陽
在不少百姓的記憶裏,一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就會發出案情通告,鼓勵知情者提供破案線索。
“對一些惡性刑事案件的偵破,走訪羣眾、懸賞舉報是近年來公安機關的通常做法。説白了,就是從羣眾中尋找知情者,以便從中獲取破案線索。”9月26日,河南省一名刑警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知情者是否及時提供情況,往往成為一些案件能否及時偵破的轉折點。”就在社會各界對舉報人的獨特作用大加讚賞時,一些遭到報復的知情舉報人卻黯然落淚。
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白馬鎮胡寨行政村王莊村的王好讓就是其中的一位。
舉報“在逃犯”
遭報復被砍掉雙手
對於王好讓來説,失去雙手的3年間就像一場噩夢。
2003年12月18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下轄的沁陽市西向鎮,供電站建築工地承包人杜進雨被3個身份不明者持刀搶走現金12.5萬元。案件發生後,沁陽市公安局一直未能偵破。
王好讓卻知道誰是搶劫者。“全村人都知道是他們3個人乾的。”王好讓説,3人的名字分別叫王長在、王佔偉、董留柱。
但是,直到2007年發生的一場糾紛,才讓王好讓決定舉報這幾個“在逃犯”。
2007年7月,王好讓的弟弟、侄子與3個搶劫者其中之一的王長在發生糾紛,王好讓的侄子和王長在雙雙受傷。
王好讓一氣之下,決定舉報王長在。
在王好讓的舉報下,沁陽市公安局很快將2003年搶劫案中的兩個嫌疑人抓捕歸案,王長在因與王好讓弟弟打架時被捅傷肺部,正在醫院治療,被公安機關監控。在此期間,王長在吞下一隻温度計,致使其家人與在場的民警發生衝突,王長在趁機脱逃。2007年7月15日,沁陽市公安局發佈對王長在的網上追逃,但一直抓捕未果。
2007年10月11日下午,脱逃後的王長在路上堵住了王好讓,將其雙手砍下。
這一次,周口市公安局出動40多輛警車抓捕,4天后,王長在落網。
2008年12月13日,王長在因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王好讓則終身殘疾,喪失了勞動和自理能力。
王好讓説,他家中有母親要贍養,有兩個讀書的兒女,妻子成了唯一的勞力,還需要騰出時間照顧王好讓。
法院曾判決王長在賠償王好讓68萬元,但王長在已被執行死刑,沒留下積蓄,68萬元無從賠付。
據辦案法官透露,王長在留下的財產只有一套房子,目前已查封。估計價格不超過20萬元。而王長在還有父母在外拾荒,老婆帶着兩個孩子走了。若將他的房子拍賣,這家人回來了住哪裏則成為問題。
“執行起來確實比較難。”辦案法官説,實際操作中,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執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過3000元。
多次協商後,由沁陽市公安局給予王好讓各種補償41萬元。
王好讓認為,沁陽警方對王長在採取措施不當,讓其逃脱,才有機會實施打擊報復。他要求沁陽市公安局追究當事警察的瀆職責任。
據瞭解,檢察機關已開始調查此事。
無具體保障
知情者往往不願舉報
據瞭解,搶劫案發生後,作為知情者的王好讓並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他認為,在村裏都鄉里鄉親的,低頭不見抬頭見,沒人願意舉報這些無冤無仇的“在逃犯”。
在這種心態的“滋養”下,王長在等3人安穩地過了幾年。
而王好讓向公安機關舉報後,擔心自己遭到報復,曾一再表示希望警方能儘快將嫌疑人抓獲。
“從司法現狀來看,舉報人不願舉報已是不爭的事實。”河南省的一名在職刑警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害怕遭到打擊報復,這反映出了目前人們的普遍心態。
這名刑警坦言,這種心態的存在,影響了羣眾舉報的積極性,制約了舉報權的行使,不利於刑事案件的及時偵破。
“事實上,對於舉報人的保護,並不缺少法律,但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這名刑警認為,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這兩部重要的刑事法律中,都有專門針對舉報人、證人的保護規定,而且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公、檢、法等機關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鄭州大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認為,我國的舉報人保護制度經過多年發展,已經由當初的保密、保護人身不受侵害發展到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多項領域,受保護的人員範圍也由舉報人拓展到其近親屬,對舉報人保護重要程度的認識已經被提高到一個空前的高度。但是,現有的保護舉報人的手段依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後天滯後的實際情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知情者不願舉報。
制度“真空”
3大原因致舉報人遭報復
“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現象之所以出現,而且有的事件惡劣到令人髮指,主要是在對舉報人進行保護的制度上存在缺陷。”鄭州大學這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認為,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現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程序規定、舉報人自身缺乏自我保護意識3個方面。
“有關保護舉報人的規定散見在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沒有一部比較系統地闡明舉報人權利義務的、高位階的法律來規範舉報行為和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這位學者舉例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舉報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卻沒有相應的條文來規定如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這些法律與規定中有的僅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無具體懲罰措施,有的是一些部門自己制定的實行辦法,法律權威性不高,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各部門各行其是,或者是‘有矩難循’。”這位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雖然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保障舉報人安全的義務,但沒有明確三個機關的具體職責,這容易導致三個機關之間職責不清,相互推諉,使具體的舉報人保護成為真空。
“此外,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不法分子只能進行事後懲罰,起不到事先保護舉報人安全的作用。也挫傷了舉報人的積極性。”這位學者説。
這位學者認為,很多舉報人或者對複雜多變的社會情況瞭解不夠充分,或者是自身考慮不周全,或者是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瞭解不夠透徹,導致有的在舉報之前就公開宣揚要舉報的事件,有的在舉報時不注意對自身相關資料的保密,有的在舉報後公開向他人談起舉報的情況等等,這些行為都很容易使被舉報人發現自身被舉報、被誰舉報。
整合法規
構建舉報人完備保護體系
“舉報權作為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享有和應受保護的基本權利,必須通過法律和制度的具體化才能夠得以真實有效的保障與實現。”有業內人士認為,立法部門應當在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儘快制定專門保護舉報人的法律,諸如舉報人保護法或舉報法。“此法律不僅要規定事後救濟制度,更要積極借鑑和探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的保護和事後救濟”。
同時,有專家建議,把保護舉報人權利作為舉報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在明確舉報人的權利範圍、受理舉報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完善舉報程序制度、建立與舉報權利保護有關的保密制度、舉報人安全保障制度、舉報人受益制度、舉報人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目前,政法機關應儘快建立起‘預防為主,防懲結合’的舉報人安全保護機制,重點突出預防性的制度建設。”鄭州大學一位法學教授認為,政法機關受理舉報線索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啓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採取相對應的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只要舉報人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檢察機關要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監督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緊急保護。
“懸賞通告已經屢見不鮮。應建立健全對舉報人的獎勵和保障制度,通過鼓勵來激勵舉報人積極進行舉報。”這名教授認為,在加強普法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社會的正義感,弘揚良好的社會道德風範的同時,要通過制度性規定,根據舉報風險,給予舉報者數額不等的獎勵。
法制日報周口9月26日電
責任編輯: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