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頒新消防法:公眾場所起火 政府不再買單
中廣網北京9月28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新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正式頒佈施行。辦法規定,賓館、飯店、商場、機場、地鐵等公眾聚集場所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娛樂場所失火政府將不埋單。詳細情況,我們連線中央台駐廣東記者周羽。
主持人:這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中有哪些亮點?
記者: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設八章七十二條,並專門增加了“消防安全責任”這一章節,為構建“權責分明”的消防責任體系奠定了立法基礎。如針對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社會單位負責人為逃避其應承擔的消防工作職責,讓單位的其他非主要負責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員來充當其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造成發生火災事故後難以追責的嚴重問題。對此,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合夥企業中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省消防總隊專家表示,這一立法突破,有利於通過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增強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切實履行“責任自負”經營管理責任,促進投保單位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此外,還規定小區消防通道被堵物業部門承擔責任;在建工地起火施工單位要受罰;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或被責令停產停業;個體工商户或納入法人單位管理;住宅樓高超50米須申報消防審核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主持人:公眾聚集場所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個規定出台之後的好處是什麼?
記者:據瞭解,火災公眾責任險屬於第三方保險,主要用於發生火災後,對來到這些場所消費、不幸傷亡的人員進行賠償。省消防總隊專家介紹,廣東省推行火災公眾責任險已有四個年頭,相比其他保險項目,雖然公眾聚集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費用並不算高,但由於受益方非投保方,所以目前多數場所都沒有購買。而這類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常常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在缺乏火災公眾責任險的情況下,善後賠償政府買單成為一個普遍又無奈的事實。
為確保火災公眾責任險的全面推行,新修訂《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風險防範機制,向所在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要求或者未經檢查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