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企業狀告日企侵權勝訴獲賠遭遇執行難
作者:曹颖
本報武漢9月27日電(記者甘麗華) 去年底,歷經8年的艱難訴訟,我國環保領域的重大涉外知識產權案———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和美資華陽電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終告勝訴。但9個多月過去,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接連收到暫緩執行通知書。其企業負責人擔心這起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採用5人大合議庭公開審理和判賠金額最高的重大知識產權案,將面臨“空判”的尷尬,外方侵權繼續,企業損失加劇。
據介紹,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國首家二氧化硫減排專業企業,擁有包括國際專利在內的一系列自主知識產權。其中,以天然海水實現硫減排的一項發明專利,晶源公司在1995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於1999年9月獲得專利權。
該案被告之一美資華陽電業公司在福建漳州後石獨資建設大型火電廠,因錯購該案另一被告日本富士化水的鎂法脱硫工藝設備陷入困境,在尋求武漢晶源公司幫助並採用先進的海水法脱硫技術後,該建設項目不僅解決了脱硫環保問題順利脱困,而且提高了發電經濟效益。
華陽公司在2000年年初建成項目後宣佈,其脱硫採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歐美國家的現有工藝,否認採用中國技術。
在與侵權方協商一年多無果後,武漢晶源於2001年9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間,被告5次提出專利無效請求,均被駁回。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武漢晶源因一審沒有落實兩被告侵權的共同責任,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大合議庭公開審理,並邀請近20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旁聽。
200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富士化水、華陽公司共同實施了侵犯晶源公司專利權的行為,判決兩家公司共同賠償晶源經濟損失人民幣5061萬元。
今年4月,該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2009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之一,在國內外影響重大。
但勝訴之後,武漢晶源公司並沒有如期拿到鉅額賠償,而是分別於4月、8月接到“暫緩執行決定”。有關法律專家分析,該案最終由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執行單位“連降三級”,在類似的重大案件中極為罕見。兩次暫緩執行決定適用的司法解釋並不一致,第一次適用的是2002年發佈的《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次適用的卻是1998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有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專家呼籲,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給予國內企業和外企平等待遇。
武漢晶源公司負責人表示,國內企業維護知識產權比外國的企業要困難得多,要同時和國際資本以及傳統勢力“博弈”。他期待為期3個月的第二次暫緩執行結束後,相關方面能迅速落實執行判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護“中國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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